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初探
李克武
【摘要】瑕疵公司登记是指登记当事人或登记辅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程序或条件进行的公司登记。因登记机关所致的瑕疵公司登记,往往会给登记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害,此时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人或交易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执行限制赔偿的原则以确定其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
【关键词】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损害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瑕疵公司登记,是指登记当事人或登记辅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程序或条件进行的公司登记。在实践中,瑕疵公司登记一般情况下是由于登记申请人或登记辅助人的行为所致,但由于登记机关及其登记人员的原因导致瑕疵公司登记的情形也并非鲜见。
瑕疵公司登记在本质上表现为公司登记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即公司登记的违法性。违法即应有法律责任。因此,导致瑕疵公司登记的责任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登记机关及其登记人员也莫能例外。
对于登记机关(登记人员)瑕疵公司登记之法律责任,我国集中规定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中。《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210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第81条和第82条也作出了与上述《公司法》第209条和第210条完全相同的规定。同时第86条补充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