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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传统(二)

  

  (二)透过日本接受德国民法学


  

  总体上看,西方国家的私法传统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从大陆法系内部看,又有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之区别。在移植西方法律及输入民法学理论方面,清末以来民商法的移植和民法学的理论继受虽然存在着博取众长的情形,但是从主体来看,走的是一条透过日本仿效德国法的路子。[22]


  

  日本经过1868年明治维新,从此走上强国之路。日本和中国修订民商法的直接动因都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由于相似的历史背景,因此日本移植西方法律的成功为当时的中国树立了很好的榜样。沈家本在给朝廷的奏折中说:“日本明治维新,亦以改律为基础”,“卒至民风丕变,国势骎骎日盛,今日为亚东强国矣”,[23]因而主张以日本为修律的楷模。基于这种认识,清末翻译的法律以及民商法学论著也以日本居多,清末的法政学堂也大多聘请日本人担任教席。因此,来自日本的民法学在中国广为传播。同时,日本学者松岗义正和志田甲太郎还被聘为朝廷的修律顾问,直接参与民律和商律的起草,他们的讲义被整理出版,成为当时中国学者编写民商法论著的主要参考资料。[24]清末以日本为楷模移植西方民商法,奠定了其后中国民商立法及民法学发展的基本格局。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学习西方法律经过了两个时期:以19世纪80年代末为界,前期模仿法国法,后期则模仿德国法。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1887年完成的民法(旧民法),以法国民法为蓝本,分为人事编、财产编、财产取得编、债权担保编和证据编;1896年通过的民法(新民法),则仿效德国民法,采取五编制,分别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日本新民法不仅仿德国民法的体例,而且其内容也大多来自德国民法。[25]因此,中国仿效日本法的实质是学习和借鉴德国法。


  

  透过日本借鉴德国法,也是当时主事者的基本认知。1905年五大臣出国考察西方政治法律,在比较各国情形时,就认识到,德国的“人民习俗,亦觉有勤俭质朴之风,与中国最为相近。盖其长处,在朝无妨民之政,而国体自尊,人有独立之心,而进步甚猛。是以日本维新以来,事事取资于德,行之三十载,遂至勃兴。中国近多歆羡日本之强,而不知溯始穷原,正当以德为借镜。”[26]


  

  透过日本学习和借鉴德国民法还有一个文化技术上的原因,就是日本是中国的近邻,同属于一个文化圈,文化比较接近,日本采用汉字来表达德国民商法的一系列概念,为当时的中国人学习西方法律提供了极大的便捷,因此从日本法借鉴德国民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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