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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传统(一)

  

  在研究的历史跨度问题上,需进一步说明的是,从民国时期的民法学到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之初的民法学,其界限是非常清晰的。由于采取革命的方式,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民法学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而嘎然中止(由于改革开放以后民法学的理论发展与民国时期的民法学存在着知识的渊源联系,因此不是“终止”或“终结”,而只是“中止”),新中国的民法学完全是在全盘接受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民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民法学除了一些概念和基本架构外几乎没有联系。然而,从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之初的民法学到改革开放之后的民法学,其间的界限却不是非常清晰,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的理论转型是循序渐进的。在这个过程中,前苏联的民法学理论的影响与反映市场化改革要求的民法学因素时常处在一种此消彼长的交织状态。时至今日,我们仍然不能说,前苏联民法学的影响已经完全消失。但从总的趋势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呈现给人们的是一幅前苏联民法学的因素在逐渐消减,反映市场化改革要求的民法学理论在逐渐增长的理论图景。因此,在本研究中,从时间上对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民法学的界定就不是简单地划定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的起点),而是采取比较笼统的提法:“改革开放之初”,甚至于对这个时期的民法学的描述,更多地取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民法学论著。事实上,80年代初甚至在整个80年代,中国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前苏联民法学的影响仍然处处可见,有些影响甚至是根深蒂固的。只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影响正在逐渐消减(不是消失)而已。这一点务必请读者注意。


  

  三是本研究的文献资料问题。既然题为“中国民法学”,那么文献资料理应限于中国学者的民法学著述。然而,中国民法学是在学习外国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清末至民国时期学习的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学,新中国成立后则是全盘照搬前苏联的民法学,改革开放以来则大量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学的理论素养,并大胆借鉴英美法理论。这就决定了中国民法学始终带有较为浓厚的“翻译文化”、“移植文化”的色彩。因此,翻译而来的外国民法学论著构成了中国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清末民初,还是在50年代初期,由于缺少中国学者的民法学论著,因此民法教学往往直接采用外国民法教科书,这些民法教科书对中国民法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时至今日,虽然民法教学不再直接采用外国学者的民法教科书,但是外国学者的民法学论著仍然是民法教学与研究最为重要的参考书。因此,在本研究中,当中国学者的论著不足以描述这一时期的民法学理论时,或者基于研究需要厘清某些民法学的理论渊源关系时,就不得不直接从这些对中国民法学产生直接影响的外国民法学论著中获得素材。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之后至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学者的民法论著少之又少,从1949年到70年代的30年间仅有195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可谓“硕果仅存”。因此,对这一时期的民法学加以梳理,就不得不大量取材于50年代汉译的苏联学者的民法教科书以及相关的论著。读者切勿以为本文的取材偏离了“中国民法学”的主题,从而质疑本文的研究对象到底是中国民法学还是外国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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