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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传统(一)

  

  关于本研究,还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说明。


  

  一是本研究的对象范围问题。笔者持民商合一的观念,在本研究中,所谓民法和民法学应包括商事法和商法学在内,本文在多数情况下使用“民法”和“民法学”的概念,偶尔也适用“民商法”、“民商法学”等用语。但在民商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制度层面还是理念层面,民法是“源”,商法是“流”,民法的理念和制度原理贯穿于商法之中,商法的制度不过是民法制度的延伸和具体化。[5]因此,本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民法学的发展与理论转型,只是在某些情形下才涉及商法领域。同时,按照民法的理论传统,民法体系在基本制度构成上包括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亲属制度、继承制度;按照我国民法学科的观念,民法还包括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本研究中,作为研究对象同时也是作为基本素材来使用,主要关注的是主体、物权和债与合同三大制度的理论,亲属、继承和知识产权基本上不涉及。这是因为,主体、物权和债与合同三大制度构成了民法体系的支柱,而且在中国民法学的百年发展史上,改革开放之前的民法学不同于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民法学,最为典型的表现就在这三大制度的理论构建上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的理论转型,也主要体现在这三大制度的理论变化上。


  

  二是本研究的历史跨度问题。本文研究重点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学,为此必须对改革开放前的民法学进行认真的梳理和阐释,并通过改革前后民法学的比较,才能使读者真切感受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脱胎换骨”式的变化。因此,对于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民法学的理论梳理和阐释构成了本文的组成部分,也是本课题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对于清末以来至民国时期因法律移植而形成的民法学,本文也作简要的梳理和阐释。[6]这是因为,今天的中国民法学在理论养成上如果没有清末以来至民国时期形成的民法学为知识基础,那是不可想象的。[7]无论是从民法的基本概念还是制度理论以及价值理念方面,今天的中国民法学与清末至民国时期形成的民法学之间都存在着知识的传承关系,只是这一传承的关系一度被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民法学给阻断了。尽管今天的中国社会制度与民国时期存在着重大的区别,但是说清末至民国时期形成的民法学为今天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转型和发展奠定了知识基础,却一点都不为过。而且,笔者认为,只有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转型放在中国民法学百年的历史中来考察,才能更清晰地获得关于这一理论转型的实质与意义的认知。因此,在本文中,读者将看到清末以来中国民法学的形成、变化与发展之百年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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