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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传统(一)

回归传统(一)



——百年中国民法学之考察之一

柳经纬


【关键词】民法学;考察
【全文】
  

  一、导言


  

  民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民法学则是以民法(包括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本身)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既无现代意义的民法,自然也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学。现代意义的民法学自清末伴随着移植西方国家民商事法律而被介绍进来,并在中国古老的土地上生根、开花、结果,迄今已逾百年。纵观中国民法学百年发展的历程,可谓艰难曲折。她伴随着社会的动荡而动荡,伴随着法治的沉浮而沉浮,其间有着许多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总结、值得我们汲取。


  

  中国民法学的百年历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清末到民国时期,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继受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的同时,形成了以大陆法系民法学尤其是德国民法学为蓝本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奠定了中国民法科学及其未来发展的知识基础;第二阶段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政治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人们抛弃了继受而来的大陆法系民法学理论传统,转而全盘接受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民法学,一度还想构建一套既不同于传统民法又不同于前苏联民法的理论体系;[1]第三阶段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以市场化为主要目标取向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人们开始摆脱前苏联民法学的影响,突破意识形态和阶级斗争理论的羁绊,转而积极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学的理论素养,大胆借鉴英美法的理论,密切联系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努力构建中国自己的民法学理论体系。[2]


  

  近年来,中国民法学自身的理论建设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3]这既有改革开放30年来民法学的理论转型与成就需要加强理论总结的历史契机的因素,[4]也有中国民法学自身发展逐渐走向理论自觉的内在动力。上述研究成果,多为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理论发展的总结,多数篇目属于“研究综述”,基本上没有涉及当下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转型问题;有些篇目涉及到中国民法学的理论渊源及对外国法的继受问题,但对当下中国民法学理论转型的深层次关注也不足。


  

  然而,如果要问这30年来中国民法学的发展给我们印象最深刻的是什么,那么可以肯定的是,今天的民法学理论与30年前的民法学理论之间存在的重大不同,这种不同不只是在民法学的个别理论上,而是在整体上;不只是在民法学的制度原理层面上,更在于民法的价值理念层面上。在民法学的价值取向、制度理论以及研究方法上,今天的民法学与30年前的民法学之间都存在着“质”的而不仅仅是“量”的区别。我们完全可以做出这样的结论:这是一次“脱胎换骨”式的理论转型。对于这种“脱胎换骨”式的理论转型,相信每一个民法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都能够切身感受到。因此,笔者认为,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民法学的理论成就,更为重要的是在理论转型层面上对这30年来民法学的“脱胎换骨”加以深入细致的梳理和总结,揭示中国民法学是如何摆脱前苏联社会主义民法学的理论影响,是如何逐渐伴随着市场化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而发展成为今天的以私法理念为基础的新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在当前的条件下,研究当下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转型,揭示其“脱胎换骨”的蜕变过程,总结其理论转型的基本面,是中国民法学走向理论自觉的至为重要的途径,也是实现构建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之任务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认识中国民法学的过去、现在,并展望未来,由此才能自觉地推进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实现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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