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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掠影

  

  英国迈出了权力分立的最后一步。尽管这一步是通过相当缓慢的渐进变革实现的,但司法权终于完全与立法和行政分立。……这一宪政体制变革的核心之一就是公开,让公众更方便地了解我们的审判工作……我希望,当一百年后人们回过头来回顾这一重大变革时会认为这是英国宪政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看完最高法院发展史之后,还有三块展示牌与我在欧洲所从事的学习和研究密切相关,急忙掏出笔和纸,抄录下来:


  

  其一,与英国议会的关系方面,这个刚刚成立的最高法院是这样自我定位的:首先,它承认自己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最高法院不同,不能推翻(strike down)议会的立法;其次,它强调自己可以通过判例法来更加清楚地解释国内法律和法令;再次,当国内法关涉到《人权法案》所承认的《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权利时,它有权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来解释国内法,并在这种努力不能成功时,做出“不一致宣告”;最后,如何处理法律之间的不一致,是议会而非最高法院的权力。


  

  我曾经写文章批评学界在研究司法审查时,总是对美国、德国、法国或者日本情有独钟,而对英国、新西兰、加拿大、荷兰这些与我国体制相似的国家却总是一笔带过,要么说它们是传统所致,要么说它们(也)是例外。学术上的“嫌贫爱富”导致了中国公法学界对近些年由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传统英联邦国家所发展出来的“弱司法审查模式”漠不关心,却对美国式的“强司法审查模式”趋之若鹜,结果不但不能说服执政党进行改革,而且连学术界内部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大。因此,英国最高法院的上述定位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其二,就与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的关系而言,英国最高法院宣布自己是联合王国的最高上诉法院。然而其同时指出,自己不但应当尽可能地按照与欧洲法一致的原则来解释本国法,进而确保直接适用的欧洲法在(联合王国)境内的有效性,而且必须保护《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依据《关于欧盟之运作条约》第267条的规定,当遇到欧洲法含糊不清但对相关诉讼的裁决至为重要时,最高法院必须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申请裁决。对于拥有300多年“议会至上”传统的英国来说,接受欧洲法和《欧洲人权公约》的至上性无疑是一个十分艰难的决定。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英国法院常常认为,本国法是有约束力的,即便是它们与国际法冲突也不例外。然而,今天的英国最高法院既承认了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效力,也承认了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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