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参与审判的除了菲利普斯勋爵以外,还有霍尔男爵(Lady Hale),她是英国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法官。去英国之前,我曾看到过她的资料,毕业于剑桥大学,之后在曼彻斯特大学执教十八载,并出版有《家庭,法律与社会》等著作,是一位接触的法律学者。1984年,她成为英国下议院一个法律委员会的成员,并领导一个团队从事家庭、儿童等方面的法律改革工作。2009年10月1日最高法院正式运作以后,霍尔男爵以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跻身大法官行列。
参加完庭审后,我又参观了其他两个法庭,除了三号法庭归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使用外,二号法庭和三号法庭在装饰风格上与一号法庭大同小异,并没有什么特别。倒是位于负一楼的展览室让人欣喜不已。在这里,人们可以了解英国司法制度是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的,《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通过之后英国司法制度所发生的变化,也图文并茂地展示了出来。
今天的英国最高法院主要是由上议院的上诉委员会演变而来,这一点已经为人们所熟知,但诚如罗宾·弗莱明敏锐观察到的那样,“英国制度的发展往往是既不稳定,也不确定。”上议院的司法权并非自始即有,也不是无可争议的。
在13到14世纪时,组成英格兰议会的上下两院并不受理案件,而只是接受一些民众对地方法院判决的请愿。1399年,英国的下议院完全停止了这项工作,而将接受民众对司法请愿的事务全部交给了上议院。不过,上议院似乎也并不情愿从事这项工作,1514年到1589年间仅仅受理了5起请愿案件,1589年到1621年间则一起案件都没有受理。
1621年时,一位名为爱德华·尤尔(Edward Ewer)的诉讼当事人对地方法院的判决极为不满,坚持要求得到公正的审判,所以当时的英王詹姆士一世就将其请愿书转交给了上议院。此后,上议院开始源源不断地收到民众的请愿书,甚至不得不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来处理相关事务。在最初阶段,民众需通过议会的书记员将请愿书转交给上议院,然后由上议院举行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此一请愿以及是否交付请愿委员会加以审理。然而,随着请愿数量的攀升,请愿委员会逐步获得了独立决定是否接受请愿的权力。
此后的请愿委员会事实上已经在行使司法职能,但由于没有法律或者惯例规定请愿委员会应当按照何种程序和标准来处理此等事务,所以该委员会也常常直接受理一些没有经过下级法院审理过的案件,这使得英格兰的司法管辖权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混乱。1667年,矛盾终于爆发。这一年,一位名叫托马斯?斯金纳(Thomas Skinner)的商人到上议院请愿说,英王查理二世授予英国东印度公司在亚洲的贸易垄断权损害了他的权益,因为此前他一直在此地区从事贸易活动。东印度公司并没有对斯金纳的请愿进行回应,而是答辩称,这是一个一审案件,上议院无权管辖。上议院及其请愿委员会对东印度公司的主张置之不理,依然接受了斯金纳的请愿。东印度公司无奈,遂到下议院请愿,称上议院受理一审案件是不正常且离奇的。下议院支持东印度公司的主张却未能说服上议院。矛盾由此骤然升级,由一个简单的请愿案件逐渐演变成两院之间的斗争——下议院无法阻止上议院受理此案,于是就监禁了斯金纳;上议院则报复性地监禁了东印度公司的董事长。英王查理二世试图调和两院之间的矛盾,让他们不要再纠缠于此案,但遭到双方的拒绝。无奈之下,英王下令将本案所有的资料从两院的议事记录销毁,这才强制化解了危机。此次危机之后,也许是害怕再次招惹麻烦,上议院再也没有受理过一审案件,而仅仅是充当下级法院的上诉机关。这就是著名的托马斯·斯金纳诉东印度公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