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6日,欧盟宣布对来自中国的紧固件(iron and steel fasteners)征收反倾销税。在调查过程中,欧委会就采用了上述方法。 2009年7月31日,中国就欧盟的这一法律及紧固件反倾销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此案就是”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EC —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Fasteners ,DS397)。一年后,2010年8月10日,WTO专家组作出了初步裁决。
专家组认为,《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0款明确要求调查机关对涉案的生产商给予单独待遇,即对每个已知的生产商计算出一个单独的倾销幅度,但在生产商数量太大,计算单独倾销幅度不可行时,调查机关也可以采取抽样方法,选择部分生产商或产品进行计算。专家组经过详细分析后认为,给予单独待遇是一项原则,而抽样是唯一例外。专家组还指出,第9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鉴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适用全国统一的税率,除非生产商能够证明其独立于国家,专家组认定,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义务。
除了《反倾销协定》外,本案还涉及最惠国待遇问题。欧盟辩称,对来自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进口采取不同待遇,是由于他们的性质不同,因此不存在歧视问题;对于非市场经济,实际生产商就是出口国;政府对生产的控制,对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干预,说明所有生产要素和自然资源都属于一个实体,即国家;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进口都应当被视为出自一个生产商,即国家,因此需要设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税率。专家组不同意这种观点。专家组认为,只有在《WTO协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允许的情况下,[2]才可以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给予差别待遇,但欧盟没有证明这一点。此外,专家组还指出,欧盟也没有证明来自非市场经济的进口有所不同,必须给予差别待遇。[3]因此,专家组认定,这种差别待遇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以上是专家组针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本身作出的认定。最后,具体到本案中的紧固件反倾销措施,双方有一场非常有趣的辩论,而专家组也作出了重要的裁决。
在紧固件反倾销调查中,所有要求给予单独待遇的中国生产商都得到了这一待遇。[4]这就出现了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的适用是否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欧盟认为,中国所挑战的,是一个并不存在的措施。但中国称,中国所挑战的,是欧委会并不自动给予单独待遇这一特点。专家组认为,基本法本身不符合有关规定,就很难说其适用是符合有关规定的。此外,专家组还说,基本法特殊规定的存在本身,就可能会影响中国生产商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参与以及提供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具体而言,这一规定的存在,包括测试的性质,就可能会影响中国的其他生产商要求给予单独待遇。这进一步表明,基本法的适用,也是不符合WTO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