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解读:
男女双方以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更多的是体现为一方不愿意离婚,为了阻止搪塞意欲离婚的一方所作出的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一旦双方进入诉讼离婚阶段,男女双方势同水火,如果法院依据没有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财产分割协议”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失公允的。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齐精智律师解读: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完毕前,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即一个所有权多个所有权人的法律状态。遗产只有在实际分割完毕后,才属于离婚一方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来否认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效力。认为即使共有,相互借款无异于左手倒右手,不具备借款的法律意义。
而本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但时间应当如何履行该借款协议?
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将属于共同财产的收益还给对方,该财产依据本司法解释的本意应当属于出借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