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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权威解读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已经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即使该房产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也只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


  

  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相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没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综上,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不可能算作是购房款而成为产权人,所以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齐精智律师解读: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老金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养老保险金尚未产生,故不能主张分割。


  

  双方离婚时且尚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实际出资。最高法院想的非常周到!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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