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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权威解读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齐精智律师解读: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后贷款,此时,婚前购房一方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房款的一部分是首付款,另一部分是其以房产抵押给银行而取得贷款。婚前购房一方和开发商之间已经房款两清,只是婚前购房一方应当向银行继续偿还贷款。房产所有权理所当然的属于婚前购房一方。


  

  这是毫无争议的,夫妻一方不能因为婚后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或房产证在婚内取得,就认定这是共同财产!这是鼓励大家为了房产勾心斗角的无耻逻辑!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齐精智律师解读:


  

  1、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无权处分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买受人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就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属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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