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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权威解读

  

  齐精智律师解读:


  

  夫妻相互是对方的法定代理人。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但是由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故需要监督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


  

  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夫妻双方均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生育几乎是每个家庭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之一,且生育也是亲属关系延续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男方生育权的实现不能以损害女方生育权为前提,实际上本条承认了中止妊娠是女方生育权的。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并不一定导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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