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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权威解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之前(房产就是过户登记)具有任意撤销权。但如果是有关公益、道德、经过公证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就收到限制。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齐精智律师解读:


  

  本条司法解释是对以下条文的修正:《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房子由于其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在我国社会中体现出的惊人的社会价值。房子已经成为了男女双方结婚是必须首要考虑的问题,结婚时考虑有无房产,是否有房贷?离婚时首先考虑如何争夺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光荣传统,将着一难题作出如此精确的解决。在男女双方以及各自父母在对待房产出资的问题上,已经实现了合理保护出资人权益的办法。


  

  结婚在这里除了结两姓只好之外,更像是合伙投资房产,顺便结个婚!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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