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齐精智律师解读: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该房产出现增值。现夫妻要求离婚,问该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致使上述问题一直在困扰司法实践。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因财产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个人所有。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且用益物权人优先于所有权人;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原则。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内赠与是司法时间中的难题。由于婚期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一方在没有实行分别所有制或分割共有财产的,一方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法律难题,该行为是否有效?本人认为有效。
而本司法解释回避了这一难题!将婚内赠与的条件设定为:夫或妻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对方。本律师认为这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夫妻之间相互赠与个人财产就是非常典型的赠与关系,没有必要放到司法解释中。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