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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权威解读

  

  齐精智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条司法解释就是对该证据规则在婚姻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具有法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乙方或双方不履行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利作为原告提出民事诉讼。但由于未成年子女仅有诉讼权利能力,即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自己无法实际参与诉讼过程,并处分其诉讼及实体权利,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齐精智律师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而共同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时可以分割的理论焦点集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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