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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权威解读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属于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无效,是指法律对于该法律关系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使该行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而且不可能转变或变更成有效


  

  最高法从稳定婚姻关系角度考虑,将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加以限制。《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登记无疑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婚姻无效是在结婚登记过程中,实体上存在《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而婚姻登记机关只是依据《婚姻登记条例》中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形式上的和程序上审查,最后依据该行政法规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实体上存在上述四种婚姻无效情形的,只能依据《婚姻法》依法想法院提出确认无效的民事诉讼。而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出现的程序瑕疵,当事人应当依据《婚姻管理条例》提出行政诉讼中的撤销之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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