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权威解读
齐精智
【关键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全文】
序:《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颁布之后,齐精智律师对其进行了详细解读(见北大法律信息网《《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齐精智律师解读》)。对(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应正式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对应正式解释第五条)、第七条(对应正式解释第六条)、第十二条(对应正式解释第十一条)提出了符合法理和社会实际情况的合理建议,以上建议均被司法解释三所接纳。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法虽然调整的是以身份关系为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当代经济物质极大丰富的经济社会中,特定的身份与财产有着密切联系。人身法律关系是以非财产或经济利益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但人身权在享有、行驶及救济中会与财产利益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以,本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包括了调整财产关系在内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而且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双方,乃至几个家庭相互争夺与恶语相向以至于反目成仇的根源。故本司法解释也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房产纠纷作为重点。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