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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知情同意书

  

  实施医疗行为排斥患方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例外情形,既是对患者本人最大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不特定人群利益的维护,也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但是,《侵权责任法》56条仅对“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进行了规定,无法囊括适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全部例外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法》没有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界定“生命垂危的患者”的标准及适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例外情形,也不失为一种临时性的有效措施。


  

  四、构建我国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的设想


  

  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体现了现代医患关系尊重人权、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的价值追求。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为保护患方知情同意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我国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以真正实现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充分保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侵权责任法》应当明确规定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


  

  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作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性制度,能够督促医方在实行医疗行为前履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保障患方知情同意权得以实现。我国刚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虽然涉及了医疗知情同意制度,但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确立保护患方主体地位和知情同意权为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的核心价值定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其次,《侵权责任法》应当明确规定医疗风险的分担问题。医方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且在医疗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也充分履行了医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产生的医疗风险应当由患方承担。笔者建议,在将来条件成熟时,《侵权责任法》应当增订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即将其表述为:“医方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应当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特别是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方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方可以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取得患方书面意见,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医方未尽到前款义务,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的立法例,对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在实践中的统一适用将发挥指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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