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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知情同意书

  

  必须再次强调,医疗知情同意书不是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医方滥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问题。医方在同意书中加入“免责条款”,在患者病情危急之时要求其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医方利用某些医疗行为的紧迫性、利用患方急迫心理,通过所谓“合意”的方式,与患方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以免除非正常医疗风险引起医疗损害责任,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医方施行某项医疗行为引起医疗技术损害责任,[8]不能通过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免除。


  

  三、适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例外情形


  

  医患双方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是医疗行为合法性取得的一般条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基于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医方可以直接实施医疗行为,以排除医疗知情同意书的适用。《侵权责任法》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该规定明确了医疗知情同意书适用的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形下,医方可以排除医疗知情同意书的适用。在实践中,适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例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医疗行为的实施基于实现患方医疗利益的最大化


  

  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生命健康权的衍生权利,旨在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在实现患方医疗利益最大化时,医疗知情同意书存在两种情形的适用例外。首先,当出现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时,医方必须及时对患者进行救治,《侵权责任法》对该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时,如果无法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因履行告知义务延误救治时机,可能造成患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或损害扩大,医方可以在不履行告知义务或在没有患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实施医疗行为,维护和实现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其次,医方为患者利益考量,可以对患者疾病的相关信息,特别是严重疾病的医疗信息和风险因素酌情向患方告知,对可能挫伤患者求生意志、损害身心健康等不利于患者治疗的信息可以不予以事先说明,也无需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9]《侵权责任法》55条第1款规定:“……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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