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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知情同意书

  

  (三)医疗知情同意书是患方承担医疗风险的证明文件


  

  医疗知情同意书的签订表明经其同意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医疗风险由患方承担。医疗风险由患方自担源自医患双方追求患者生命健康利益根本目的的一致性和患方享有医疗可能利益的独占It两方面原因。患方到医疗机构就医的目的在于恢复身体健康或获得其他医疗利益,医方提供医疗服务,也是为了恢复患者健康或帮助患者获得其他医疗利益,医患双方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因此,恢复患者健康或实现患者其他医疗利益的同一目的追求,成为患方自担医疗风险的正当性前提。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特点要求医方必须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和谨慎执业义务。但是,受到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水平及患者自身个体差异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医疗风险难以完全避免,患方在享有医疗行为带来医疗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医疗风险,这是由医疗行为的侵袭性决定的。在实践中,某些医疗机构利用以往法律规范不统一,加之患方缺乏相关医学知识,在医疗知情同意书中预先列明免责条款,通过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方式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超出正常医疗风险范畴的损害责任,侵害患方合法权益。医疗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性的医疗文书,仅能够证明医方施行医疗行为的属性,并不具备免责的合同效力。医方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已向患方履行了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患方了解该医疗行为及相关医疗信息后行使同意权,就要求患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医疗风险。


  

  笔者认为,医疗知情同意书仅具有医疗证明文件的性质,并不具有承载医患双方合意的法律属性。医患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强行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签订医疗合同或其他专门合同书来规范和明确他们之间的合意,包括通过合意的方式来实现责任的转换或免除。


  

  二、医疗知情同意书的作用


  

  医疗知情同意书是医生对病人进行详细解释说明的具体表现方式,是证明医患双方告知同意履行的主要措施,也是为了减少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5]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医疗知情同意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医疗知情同意书督促医方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合同义务,体现了法定性和意定性的交融。[6]因此实践中,医方在实施重大医疗行为前必须要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否则将构成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据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医方承担。《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方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必须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如果医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不充分,甚至利用紧急情势迫使患方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则该医疗知情同意书将会因为欠缺医方告知义务履行基础,而不能实现医疗风险由患方承担的目的。由于医方欠缺合法前提,将直接导致后续医疗行为的整体违法,而因此产生的医疗风险均由医方承担。此时,医方要承担违反充分告知义务而产生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7]据此,促使医方积极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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