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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因此,将《宪法》第12条第1款置于整个规范群中,以规范群整体的统一调整为基础,并以建立规范群内部无冲突或矛盾的评价机制为出发点,不难发现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解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基本经济制度更具有合理性,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我国初级阶段的经济主导地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四、《宪法》第12条第1款之法意解释


  

  辅之于体系解释方法,对《宪法》第12条第1款做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解释,然体系解释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故应同时参酌其他解释因素,此处拟引进法意解释对体系解释的结论加以佐证。法意解释,宪法学者称之为原意解释法或原意主义,是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只有牢牢按照立宪目的解释宪法,才不致为一时的时局所左右,而阉割宪法的精华,肢解宪法的体系。”在法意解释中,立法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如法律草案、审议记录等,均为进行解释的主要依据。强调法意解释是为了防止宪法解释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利益需求恣意地解释宪法。但今日所谓法意解释,并不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于立法当时的主观意思,而是探求法律于今日所应有的合理意思,亦即客观意思,故在作法意解释时,一切立法资料,只是解释法律的参考资料,必须依社会的现有观念,对立法资料加以评估,进行价值判断,以发现法律客观的规范意旨。正如托马斯·杰弗逊所言:“我并不提倡经常修改法律和宪法,但是法律和制度必须同人类的心智一道携手并进。随着时移境迁,只要人类的心智变得更为发达、更为开明,只要有了新的发现,揭示了新的真理,行为方式和舆论发生了变化,制度就必须保持与时代同步向前发展。”因此,在法律(包括宪法)中,某一法律术语或者法律制度的延续并不能保证其意义与功能的一贯。可以这样形象地说:“概念就像挂衣钩,不同的时代挂上由时代精神所设计的不同的‘时装’。词语的表面含义(=挂衣钩)是持久的,但潮流(概念内容)在不断变化。”80因此,对《宪法》第12条第1款的意义的解释不可墨守成规,而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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