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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进一步规定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7条至第11条是对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尽管在宪法中出现了“国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等文字,但这些均是从经济制度(即所有制)角度所做出的规定,理由有三:第一,因在法学中,有“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术语,也有“国家所有权”的术语,但却极少使用“全民所有权”的术语,故对《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的“全民所有”一词,应当理解为“全民所有制”,同理,此处的“国家所有”也应当理解为“国家所有制”,而“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为经济制度的范畴,而非法律制度的范畴。第二,《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第2款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如果将第12条第1款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理解为“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权”,因私有财产是与公共财产相对应的概念,则“公民的私有财产”就应当被理解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将与第2款的内容重复,明显导致概念混乱。第三,第13条第1款“私有财产”之前有一个限定词“合法的”,如果将“私有财产”理解为“私有财产权”,则会出现逻辑混乱的现象,因为“凡权利,必具有合法性,否则不成其为权利。法律之所以保障权利,乃因为权利所反映的利益不违背立法者的要求,因而得到其认可”,故与“私有财产”对应的“公共财产”当然也不可被理解为是一种权利。所以,从《宪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我们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公有财产比私有财产得到更加优越的保护,反映出在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应当比私有制得到更充分的保护,与私人和国家、集体的物权应当实行区别保护还是平等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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