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二、《宪法》第12条第1款之文义解释


  

  宪法的解释方法有多种,且各国所采用的解释方法也有所不同,但因“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可以说,语言之外不存在法”,73故依循“文义是法律解释的开始,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可谓立足于宪法条文字义的解释是宪法解释中最常用的方法,而“作为一种宪法解释方法,宪法文本分析是宪法学的首要任务。”由于如何理解《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文字含义,直接关系到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宪的判断,因此,应首先对其加以阐明。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社会主义”有两种理解:其一指科学社会主义;其二指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1214因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宣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知《宪法》第12条第1款中的“社会主义”无疑应采第二种含义,即指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一词虽然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但同时也是一个时间概念,是对我国现阶段“公共财产”做出的限定。“公共”,属性词,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472在此“公共”表示财产的归属,从《宪法》第12条第2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的表述来看,该条的“公共”指的是国家和集体。“神圣”指极其崇高而庄严;不可亵渎。1213在此该词应当意在加强“不可侵犯”的度。至此,将《宪法》第12条第1款理解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是绝不可侵犯的”应当不存在什么分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