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违宪审查制度
通过前面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运转实践的分析,不难发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自其建立以来,虽然在维护俄罗斯联邦宪政体制、保障联邦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护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也曾在十余年时间里面临着权威性不高的窘境。直到2000年5月普京总统上任,大力营造“围剿”违宪文件的氛围之后,情况才得以转变。可以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权威的恢复和重振,正是借助于以普京总统为首的强有力政府的推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运转实践表明,只有与特定国家社会转型期的具体国情与发展阶段相适应,违宪审查制度才能得到进步和发展。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实例,不是一个孤立的经验,同样给我们以启发和借鉴。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基本建立[33]。尤其是2000年《立法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在推动违宪审查从制度规范到法律实践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34]。随后,于2004年5月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也具有积极的意义。[35]因此,我国目前最为迫切的任务,应该是尽快完善既有的违宪审查制度,让这一制度通过启动条件、审查程序、责任设定等方面的改进和完善而切实运转起来,而不是提倡什么“宪法司法化”[36]。为了顺利完成上述任务,我们可以研究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议事规则》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具体的宪法司法制度。
(三)在加强中央权威的前提下走渐进式发展道路
俄罗斯联邦作为我国的邻国,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民族矛盾、社会冲突以及政治、经济等颓废的情势下,其政治改革和宪政建设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就在于俄罗斯联邦总结了苏联剧变时期激进式改革的“苦果”和惨重教训而坚定不移地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以避免国家和社会的动乱。同时,以普京总统为首的强有力领导力量的推动,也是俄罗斯联邦宪政顺利推进的关键。可以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命运转折和其权威的恢复和重振,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是坚持了循序渐进型的改革道路[37],更是借助于以普京总统首的强有力政府推动的结果。这与目前同处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的情况十分相似。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踏上了结构性变迁的历程。这一社会转型,不仅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还是一个社会矛盾的突发期、多发期。各种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在这种复杂的情势之下,不仅要反对激进主义,坚定不移地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还必须要维持一个坚强的领导力量。因为,在转型期的特定时空下,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借助国家强有力的推动,注意执政党对政治改革和宪政建设的引领作用。这一判断,对于目前转型期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来说同样重要。况且,“中国是一个有56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经济要发展,政治要稳定,文化要繁荣,社会要和谐,民族要团结,老百姓要过上好日子,没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是不行的”[38]。
(四)我国的宪政建设要与国家的性质和国情相符合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确立进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俄罗斯联邦宪政建设的艰难曲折和坎坷命运。在俄罗斯联邦历史、文化和法制传统中,并没有形成强势的司法传统。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运作,在一定意义上是借助了强势的行政权力的推动。同样,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联邦开始向西方靠拢,借鉴法国式的政权组织形式,建立起了半总统制。但同时必须看到,俄罗斯联邦并没有完全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鉴于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后,俄罗斯联邦国内政治经济局势动荡,过渡时期局势严峻,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赋予总统以极大的权限。可以说,俄罗斯联邦的半总统制,是独具“俄罗斯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它符合俄罗斯联邦社会转型期的国情民意,适应国家的宪政建设与发展进步。总之,一个国家的宪政实践,必须尊重和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历史现实,否则任何政治改革和建设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俄罗斯联邦这种对待宪政建设的态度值得我们注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植根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契合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具有极大的优越性[39]。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深入与“理性文化”的普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适时进行调适和改进。特别是在党的十七大会议之后,我国要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民主建设,以尽快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应该不断地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0]。但需要指出的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不断推进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41]。在改进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同样要坚持与我国国家性质、具体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改革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