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何理解“从严掌握”。批复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从严掌握。我们理解,从严掌握并不是完全限制作亲子鉴定,只是要求应从严把握,而不是只要一方反对,就绝对不能做亲子鉴定。从严掌握的标准就是看有无鉴定必要,确实需要亲子鉴定的,还是要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尽量做亲子鉴定。因而,亲子鉴定究竟是否该做,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有些案子,亲子鉴定是彻底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非常有必要做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尽量争取做亲子鉴定。批复并没有完全限制做亲子鉴定,作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关键是如何理解和执行。
实际上,亲子鉴定或推定对子女的危害,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从整体上看,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鉴定或推定,对子女更为有利或者利大于害。在后文的讨论中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2、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子女与父亲的利益比较。
对于婚生子女,在父亲提出亲子否认之诉后,一般认为,亲子鉴定或推定对子女的损害主要有:暴露子女的真实身份,即暴露身份隐私;对子女造成心理压力;对子女造成抚养上的困难。
事实上,亲子鉴定并非必然对子女造成不利的后果。相反,在更多的情况下,通过鉴定,确认子女的真实父亲,还会对子女的保护更为有利。
第一、关于暴露子女的真实身份,即暴露身份隐私问题。子女的真实身份问题,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是隐私,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又是子女的知情权。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七条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1989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肯定子女对其真实之血统有认知之权利,促成德国于1998年修法,肯定子女有提出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不再受任何条件限制。2003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认为如果受推定之法律上父亲与子女无共同生活关系,而生父已经与子女建立起一定关系时,若仍不承认生父得提出婚生否认之诉,实有违德国基本法之规定。此判决亦促成德国修法,于2004年之新法承认,若法律上之父亲死亡或与子女无实质之家庭生活关系时,生父得提起否认婚生子女之诉。[15]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字第587号解释”也指出:“子女获知其血统来源,确定其真实父子身分关系,攸关子女之人格权,应受宪法保障”。
可见,子女真实身份的知情权比子女身份的隐私权更为重要,更应保护。同时,子女身份上的隐私权,只有在身份关系清楚之后,才有隐私权可言,身份不清,又何有隐私可言?
再从子女对亲子鉴定的态度看,由于在亲子诉讼案件中,子女多数是年幼无知,不懂或不知道所谓隐私问题。而已经懂事或成年的子女,一般是愿意作亲子鉴定,弄清自己真实血缘的。从实践来看,所谓暴露子女隐私,多是母亲(女方)的一种托词。
第二、关于鉴定对子女造成心理压力问题。对于婚生子女来讲,有无心理压力,关键在于其父亲是否怀疑其血缘并提出亲子鉴定,如果其父亲怀疑并提出了亲子鉴定,子女得知自己的身世有问题或者身世长期处于不清状态时,可能会有一定的心理压力。但鉴定本身在多数情况下,对子女并不造成直接心理压力。相反,由于男方(丈夫)提出亲子否认,女方(妻子)不同意或拒绝鉴定,子女的真实身份得不到确认,使真相始终处于怀疑或不确定状态中,导致父子身份关系不明,父子之间的感情风雨飘摇,反到会造成父子关系紧张,对子女的心理压力更大,更会让子女无法承受。所以,与其让孩子长期生活在一种猜疑、争执等不安状态之中,倒不如早日还原真相。
同时,DNA技术亲子本身,对子女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损害。DNA技术亲子鉴定,早期鉴定需要2mk左右的静脉血,现在只需一滴指血或耳血、唾液,毛发、骨骼、牙齿等都可以用来进行鉴定,最快24小时可得到结果。[16]如果从技术层面上再注意一下,有时获取鉴定样本时,子女可能还不会知道真实意图,完全可以避免对子女身心的损害。
第三、是否会造成子女抚养上的困难。任何子女必然有其父亲,非此即彼。子女只有一个父亲,不论谁是父亲,都要承担抚养义务。因而,一般情况下,不会因鉴定而影响抚养,亲子鉴定与保护子女没有必然关系。相反,没有科学鉴定,父亲始终处于不确定或怀疑状态,反而影响抚养。从实践来看,按照传统的婚生子女推定规则推定的父子关系,因为父亲始终持怀疑否定态度,往往引起父子关系不和,推诿抚养或拒绝抚养。还有一些受婚生推定而确信自己与子女无血统关系的父亲,根本不会善尽职责,善待子女,严重者甚至虐待子女,威胁子女安全。这对子女利益并没有好处,无法达到保护子女之目的。可见,对于婚生子女,如果一方坚持要求作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决绝作亲子鉴定,在父子关系的真实血缘不确定状态下,不仅对父亲不利,也对子女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