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立法缺陷的司法救济
(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瑕疵纠纷
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由于“行政复议不能”和“行政诉讼无能”,司法解释(三)第一条通过精心遣词用语,只规定了行政性质诉讼(即“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不能通过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他的情形则不在其列。这就为民事诉讼解决婚姻登记纠纷预留了巨大空间,即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不禁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瑕疵纠纷。
事实上,司法解释也不能禁止或无权禁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瑕疵纠纷。因为这将违反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比如,一对夫妻因婚姻登记瑕疵发生争执,一方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成立,一方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及其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对此,法院能够驳回当事人起诉吗?当然不能。因为驳回起诉没有任何法律根据。1、当事人争执的法律关系是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2、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实体法是婚姻法第八条及其相关规定,有法可依。而且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范畴。3、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诉种之一。无效婚姻也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的。仅凭上述三条(这里还不说有些婚姻登记纠纷,婚姻登记机关或行政诉讼根本无法解决,如超过行政诉讼时效等),法院就无法驳回当事人起诉,否则就是违法。
(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瑕疵纠纷具有优越性
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瑕疵纠纷,而且比行政诉讼具有更多的优越性。详见《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打架”之路径》(《法律适用》2011年第2期)以及其他文章。
(三)婚姻瑕疵纠纷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且缺其不可
有些婚姻纠纷根本不涉及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难以纳入行政诉讼管辖范围。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是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与否,而在实践中,有些婚姻纠纷根本不涉及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行政诉讼难以解决。这主要有:(1)涉及婚姻是否完成的纠纷。如登记后尚未领取结婚证,一方认为已经依法登记,婚姻成立;一方认为没有领证,婚姻不成立。对此,行政诉讼怎么处理?(2)涉及结婚证真假的纠纷。如涉嫌伪造结婚证引起的纠纷,一方认为是真结婚证,一方认为是假结婚证。这样的纠纷如果按行政诉讼处理,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被告,而最后查明结婚证是当事人伪造的,行政机关不是冤枉当被告吗?这样的纠纷怎么能够按行政诉讼处理?(3)涉及婚姻关系有无的纠纷。有些婚姻纠纷仅仅涉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或有无婚姻关系之争。如一方用真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来因就业等需要修改了身份证或户籍资料,一旦发生婚姻纠纷后,便否认与对方存在婚姻关系。这显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案件。(4)涉及事实婚姻是否成立或从何时成立的纠纷。事实婚姻是否成立以及何时成立,既涉及到婚姻性质的判断,也涉及到不同时期财产性质的认定。对此,行政诉讼怎么能够介入?(5)完全因户口登记错误引起的婚姻登记错误纠纷。如有的在办理第一代身份证时,就与他人调换了身份资料,之后无论是招工或结婚,都是使用调换的身份资料。还有的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又将身份证更改过来。由此引起的婚姻关系确认纠纷,怎么能由民政机关当被告,按行政诉讼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