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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定的根据

  

  冲突之二:传统证据规则与现代体育事业的发展要求之间的冲突。


  

  在下面的体育丑闻中使用兴奋剂的案件中,存在两个推定,其中,一个推定的根据是传统的证据规则,另一个推定的根据是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矛盾。如何处理这种冲突呢?需要法官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看问题。


  

  2000年7月5日,澳大利亚著名铁饼运动员雷特雷尔在其新书《阳性》中,大曝他和澳顶尖运动员获体育高层人士和专家支持服用禁药内幕。围绕着他的揭露是否可信的问题,产生了两个推定:一是使用兴奋剂证据成立的推定;二是证言不合格的推定。有人认为,雷特雷尔是在“做秀”,是利用奥运会之举世瞩目的机会推销自己的书,趁机捞一把。“他本身是个不干净的人,他的白纸黑字怎能让人相信?!”这符合传统英美法的一项规则:即根据运动员本人过去服用兴奋剂的表现来推定,他作为证人是不合格的,从而他的证言也不合格。这就是英美证据法上的证言不合格的推定{10}。


  

  如果按照传统的英美证据规则,这两个推定不可能同时成立,因为它们是互相排斥的。根据传统的英美证据法规则,第二个推定应该先成立。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推定是不能成立的。然而,应当注意的是,第一个推定具有几乎无可置疑的客观性:(1)2000年3月,澳大利亚体育药品局披露有370多名澳运动员在10年间被查出服用兴奋剂。一位分析化学家指出,澳大利亚顶尖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比例高达七八成,而查出的选手只是冰山的一角。(2)雷特雷尔是澳大利亚著名铁饼运动员。雷特雷尔详述选手们是如何躲避检查的方法。比如,曾与他一起训练的两名运动员各自配备了一部专门接收澳大利亚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电话的手机,只要电话一响,就知道要有人检测了,于是连电话也不接了,等风声过后或体内药性干净了,再接对方电话接受检测。这样,总能顺利过关。(3)澳大利亚田径选手在1997年支持聘用前东德田径教练艾伯特为澳大利亚田径总教练,因为他对使用禁药经验丰富,懂得如何服药仍然可以过关。因此,第一个推定是不能轻易被否认的。(4)一些体育官员的支持和药检程序的漏洞,是促使运动员使用违禁药品的因素。(5)为何捅开这层面纱?雷特雷尔解释是出于个人道德的考虑,不想隐瞒真相。看透了体育中的这种弄虚作假的关系,感叹人们对体育英雄的虚幻崇拜,看清了在竞技晴朗天空下的乌云和虚伪{10}。显然,从雷特雷尔的职业生涯来推断,他的说服是可信的。如果此案经过诉讼,法官即可据此推定他的证据成立,这是一项事实推定。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从打击体育丑闻、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讲,法官就应该暂时把第二个推定放到一旁,因为它毕竟是传统的证据规则,不一定符合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而是集中力量审查第一个推定是否成立。我认为这才是正确的令人信服的做法。


  

  五、同一案件中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之合理顺序


  

  有时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由于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故无需规定冲突的处理原则。不过从推定的根据和诉讼效率原则来讲,仍要遵循一定的推定顺序。


  

  (案情)2003年3月,宜良县北羊街乡龙兴村委会以政府文件发动农户统一种植“红花大金叶”烤烟,因烤烟专用塑料薄膜不够使用,龙兴村委会统计后,由村委会支书李国祥等人牵头到宜良县某供销公司农药经营综合门市看样定货并统一购买。在使用这批薄膜的过程中,部分农户发现该薄膜不能保水保温,烤烟出现植株短小、枝叶发黄、叶片瘦小等情况,遂向宜良县工商部门举报。经过调查,工商部门认为农户举报属实,并将该批薄膜样品送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论为“所检样品不合格”。经消协组织双方调解未果,许凤林等37户烟农遂把供销公司及其门市、村委会等告上法庭,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1}。


  

  2004年5月10日,根据原告的申请,云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村39户农户的170亩烤烟减产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损失共计48960元”。宜良县法院一审认为: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用途缺陷,造成使用者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覆盖膜对烤烟损失造成的影响只是局部的,故农户要求双倍返还购地膜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宜良县法院同时认为,云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在鉴定范围、鉴定方法及手段上仅凭一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缺乏事实证据支持。并且该司法鉴定书未排除气候、土壤及烤烟种植品种不同可能对烤烟减产损失造成的影响,存在片面性,不能客观准确反映原告烤烟受损的情况,依法不予采信。但该报告书采用的鉴定依据、烤烟减产损失计算公式以及盖膜增产率等,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应予采信。宜良县人民法院遂作出由供销公司分别向各农户赔偿经济损失1000-2000余元不等的一审判决。


  

  供销公司提起上诉。昆明中院查证认为:李国祥到供销公司门市订购的是地膜,该公司门市并未向李国祥如实说明其出售的薄膜为再生料,且系非农用地膜。因此,该公司门市在明知李国祥要购买的薄膜是用于农用地膜覆盖的情况下,却向李国祥隐瞒所出售薄膜的性质用途,将非农用地膜出售给李国祥,故应确认供销公司有过错。供销公司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计算的损失面积不符合事实,原判并无不妥,故其该主张不予采信。昆明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


  

  在上述案件中存在两个推定:一个是减产损失的推定;另一个是过错推定。首先看过错推定,这是供销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在该过错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李国祥到供销公司门市订购的是地膜,该公司门市并未向李国祥如实说明其出售的薄膜为再生料,且系非农用地膜。因此,该公司门市在明知李国祥要购买的薄膜是用于农用地膜覆盖的情况下,却向李国祥隐瞒所出售薄膜的性质用途,将非农用地膜出售给李国祥。(2)推定事实:根据产品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推定供销公司有过错。(3)推定的根据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0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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