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案件事实真相的所有证据,应当实事求是,以证明被指控之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是罪重还是罪轻。但是本案中,办案人员在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依然执着地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一定要将其推向法庭。这说明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在某些人心中依然十分顽固,而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可见,在推定的根据上,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间的斗争还将长期存在下去。
三、“推定的根据”之种类和作用
推定的根据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经验(如生产经验、生活经验、交易习惯等);第二种是法律;第三种是司法解释;第四种是公共政策或者社会政策。在某些情况下,推定的根据是单一的;在另一些情况下,推定的根据这可能不止一种,如有时既包括经验,又包括公共政策;有时同时包括法律和公共政策;有时同时包括司法解释和公共政策等。下面我将通过分析若干案例,来说明推定的根据包括哪些种类,以及它在推定的结构中具有什么作用。
我们研究推定的根据,其目的,一是为了准确地进行推定的司法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具有指导人们进行推定的功能;二是当一个推定成立之后,要从推定的根据的角度去进行分析,看这个推定是否正确,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具有检验的功能。推定的根据具有检验推定是否正确的功能,其实它也有被检验的必要。我们可以检验推定的根据是否确实可靠,进而验证推定本身的正确性有多大。尤其在事实推定中,其推定的根据是否确实可靠,更是衡量事实推定本身之正确与否的标志。
我打算通过若干案例来说明推定的种类与作用。
(一)推定的根据是人类的知识或者经验
案例1:某司机与某行人相撞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情)1997年5月,一辆小汽车和自行车相撞,司机说是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车造成的,而“自行车”坚持自己没有骑车,是推车经过的。此案的关键在于“自行车”究竟是“骑”还是“推”。可受伤的“自行车”不肯让梅冰松(北京市交通局车辆检验所的专家)验伤,只提供了一张X光片。梅冰松看过片子后分析出:伤者腿伤是明显的保险杠骨折,这是指人体下肢在持重条件下被汽车保险杠撞击所致的。此案中,“自行车”左腿骨折的地方距离脚踝12厘米,显然是在骑车时受到撞击,左腿用力踏在自行车车蹬上了,才会发生保险杠骨折,所以梅冰松准确判断是“自行车”骑车造成的事故,他应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涉及到一个事实推定。正是该推定,解决了本案中所发生的某司机与某行人相撞交通事故的责任。这个推定可以叫做责任事故的推定。其分析价值在于,其一,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在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如何处理撞击之后的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是交警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本案中的推定方法为我们及时解决此类撞击问题提供了科学的、快捷的方法,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
在这个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一张X光片,以及对X光片的分析结果(伤者腿伤是明显的保险杠骨折);(2)推定事实是:责任事故由骑车人承担。(3)推定的根据是当事人之一骑车时受到外力撞击,才发生保险杠骨折。“自行车”是被人“骑”着,而不是被人“推”着。
从上面可以看到,该推定具有强烈的客观性,因为本案的鉴定专家不是目击证人,其所作结论的依据是一张X光片,由骑车人提供的。鉴定专家对X光片进行分析后认为,“伤者腿伤是明显的保险杠骨折,这是指人体下肢在持重条件下被汽车保险杠撞击所致的。”我认为,这个鉴定结论具有显著的客观性,理由是:第一,X光片是医学证据;第二,腿伤是明显的保险杠骨折,只有在受到汽车保险杠的撞击之后才会发生,并留下痕迹。这个结论也具有客观性,其基础和依据是鉴定专家多年来处理交通撞击事件所获得的工作经验。从上述推定可以看出,要正确地进行推定,必须记住并牢牢把握推定的客观性。在考察推定的结论是否正确的时候,也应当遵循这项原则。
由于人的经验丰富多样,而人们常常有依据经验进行推定的传统,因此在凭借经验进行推定的时候,尤其要牢记推定的客观性原则。在第二部分所阐述的栾宝禄和宁文轩案件中,办案人员自以为其办案经验可靠,其实那些经验充斥着主观想象,不具有客观性,更不具有合法性。……从这个案件中也可以看出,经验作为推定的根据应该受到一定限制,也是推定者需要特别小心的。换句话说,推定者运用自己的经验从事推定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过于自信,要敢于回过头来检验推定的根据是否正确。
(二)推定的根据是公共政策
1.案例1:亲子关系的推定
(案情)年过不惑且已有配偶、子女的叶某从1989年起与未婚女青年周某同居,并于1991年育下一子,起名叶航(化名)。在小叶航的出生证及卫生院病史材料上,均写明叶某是叶航的生父。1995年起,叶某与周某因故不再同居生活。小叶航现随母亲一起生活,就读于该镇某小学五年级。周某及叶某所在的村委会为解决小叶航的人学问题,曾分别于1999年2月2日、3日各出具一份证明,证实叶某与周某非婚生育小叶航的事实。多年来,作为生父的叶某对儿子叶航未尽到抚养的义务,小叶航仅靠母亲每月打工的收入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今年7月,他在母亲的代理下向上海市南汇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生父叶某负担生活费每月300元及实际教育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而叶某至今不肯露面{4}。
南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叶航系非婚生子,他要求生父叶某承担抚育义务,则应当先举证证实他与叶某之间存在的亲子关系。虽然叶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但小叶航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能证实叶航系叶某与周某非法同居期间所生育的事实。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叶航要求生父叶某承担抚育责任义务,合情合理合法。法院最后根据小叶航的实际需要、本地区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了叶某支付小叶航抚育费的数额,判决其每月向非婚生子支付抚育费、教育费200元{4}
(分析)在本案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叶某与周某非法同居过一定时间;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叶航系叶某与周某非法同居期间所生育。(2)推定事实是:叶某与叶航之间是亲子关系。(3)推定的根据是婚姻法所确定的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政策;父母的过错不能由孩子来承担。
就本案的亲子关系推定来说,其结论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推定的根据经得起检验。我们认为,在涉及社会政策的推定中,推定的根据必须合理、合法,必须具有进步性。只有这样,推定才能有效成立。反之,如果推定的根据不符合人们通常的理念、也不合法,那么,这样的推定就不具有进步性,就不能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