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心理方面不同
欧洲现代法治国家对腐败行为实行的是“轻刑必罚”策略,也就是说凡是涉及腐败行为,一经发现,无论涉及谁,无论数额多少,无论什么性质,必将受到相应的惩处。整个社会对贪污行为持零容忍的社会心理。根据大量的犯罪学调查显示,贪污腐败犯罪的人对判刑的可能性的关注远胜于对判刑轻重的关注。一般来说,一个贪污腐败犯罪的官员,他总是担心被查处,受到惩罚。至于他受到何等程度的处罚,哪怕是很重的处罚也只是在其案发被查处后才给予关注的。因此,对贪污腐败行为必罚的效果远比“重刑”的效果好。对腐败者来说要害不在于判多少年的刑罚或是否被判处死刑,而在于被送上法庭的可能性有多大。对于国家防治腐败的成效来说,关键指标不在于每年对多少腐败分子判处死刑或其他刑罚,而在于有多少隐案的犯罪分子受到惩处。
我国社会公众对腐败行为均持十分痛恨的心态,但是对于贪污腐败行为又普遍缺乏零容忍的心理,特别是在官本位文化的影响下,认为官员总应比普通老百姓拥有更多的特权,对官员特权持容忍的心态,甚至有人还不认为把当官赚钱当作一种耻辱、一种犯罪,而是把它当作从政过程中一种必经程序。他们认为官员因贪污腐败被查处并不是道义上罪有应得,而是运气不好,或者是“上面没人罩着”而失去靠山所致。因此,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民众对腐败行为十分痛恨,另一方面,又会说某某官员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是很大的,人还是不错的,就这么一点小事(往往是贪污受贿数十万元),就受到刑罚制裁而持同情的心态。更不用说,如果受到查处的贪官是自己的亲友更是愤愤不平,理智上失去应有的公平正义道德准则。这种是非不分失去公平正义道德准则的社会价值观的纵容下,我们是不可能形成强有力的廉政文化,对肃清吏治更是不利的。正如一位国际上反腐败问题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公众的态度能够使法律条文变得不那么重要了。”[9]
【作者简介】
孔璋(1963—),男,汉族,浙江温州人,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孔儒(1987—),女,汉族,浙江温州人,华东政法大学学生。
【注释】参见德国中文报刊《欧洲新报》2008年10月1日第6版。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总检察长伊萨伊斯.罗德里格斯博士2006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大会上披露的数字。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6—77页、第137页。
据2002年一项国家权威调查所示,法国、德国都实行“多党制”,担心国内政治腐败的受访者比例也高达50%和43%。在日本受访的人群中,有85%的人认为其国内的腐败非常严重。就连一向声称自己是“民主政治楷模”的美国,对其囤内政治腐败也有46%的人深感忧虑。转自《国外反腐败机制概论》,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人民日报》2008年9月17日刊登了独家报道,明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将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据该报寻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呈现出四大亮点,将有效狙击腐败。
《国外廉政制度及其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启示》,载《社会科学家》2008年第7期。
陈安庆:《株洲纪委书记的网络反腐之路》,载《瞭望东方周刊》第36期。
王运祥:《国外反腐败机制概论》,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加)里克·斯塔斯赫斯特、(美)萨尔·T·庞德:《反腐败一国家廉政建设的模式》,杨之刚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