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由于欧盟各国具备了良好的法制传统,强调使用法典来制衡权力与规范公权,也十分强调依靠法律手段反腐败。即使其背后出于各种政治目的与动机,但最终还是通过法律形式和法治手段来治理腐败的。总体上说,其反腐败斗争形式上还是以法治为主,反腐败斗争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法治化程度比较高。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反观我国现有法治水平和国情,反腐败斗争总体上还处于由政治反腐败为主向法治反腐败为主的过渡阶段。现阶段,离开了党的领导,无法展开有效的反腐败斗争,再加上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完全依靠法律手段解决腐败的问题的条件尚未具备,需要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二)反腐败配套制度方面不同
欧盟各国经历了较长时期的反腐败历史,无论从惩治还是防范方面,都形成了相互配套,完备齐全的反腐败制度。比较典型的有:财产申报制度,接受利益、礼品限制和禁止制度,兼职限制及禁止制度,职务回避制度,政务和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有关财务、金融等方面制度,构成了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惩治与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制度之间,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相互配套制度。
我国随着反腐败斗争逐渐深入,各种反腐倡廉法律法令以及有关规章制度日趋完备,但从总体上看,制度不是很齐备,尤其缺乏配套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和总体效能。近年来,有些学者也提出了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收入公开制度、金融实行实名制度等,这表明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中也开始关注制度的配套问题。[5]
(三)媒体舆论在反腐败中作用和地位不同
在欧盟及其成员国,新闻媒体被称为“第四权”,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警犬”职能和“鼓手”职能。新闻媒体被称为反腐败的“警犬”,是因为它们出于本能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监视着政府高级官员的活动,在反腐败斗争中经常报警。近几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丑闻、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不管这些新闻单位的动机和目的如何,但客观上做了这样一件事情:揭露腐败行为,提供侦查线索。
欧盟各国的新闻媒体还被称为反腐败的“鼓手”。在西方国家,腐败分子十分害怕新闻媒体的宣传会引起广大民众的关注和愤怒,并督促国家专门机关有效的开展侦查、控诉和审判活动。
近几十年来,某些在任的总统、总理等高层领导人被赶下台,前任的总统、总理被判刑,绝大多数是通过新闻媒介的宣传鼓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以后,才得以实现的。如德国有100多个电台、25个电视台、27家通讯社、350多种报纸和900多种期刊。舆论媒体不掌握在政府手中,它们大多以独资和合资的股份企业形式存在,它们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为了占有读者,专门搜集政府要员和公职人员的丑闻和绯闻。尽管这样的做法有不良动机和目的,往往成为政党之间争斗的工具,值得我们警惕但是,欧洲国家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与地位是不可低估的。正如美国学者乔治·艾米克在论及新闻监督与反腐败的关系时说:“当经验丰富而胜任的记者对一个公开的政府记录与会议保持着经常监视时,阳光会充分地发挥它的消毒作用,黑暗的操作者就只会剩下小小的容身之地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