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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有组织犯罪的暴力化特征比较分析

  

  总之,在运用暴力的两极化趋势方面,日本暴力团远走在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前面。目前中国的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动辄便诉诸于暴力解决问题,只有少数更成熟的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会以暴力作为威慑手段,即,运用暴力的两极化趋势正处于最初级的阶段,多数场合中的实行+少数情况下的威慑。与之相对,日本暴力团则更懂得谨慎、有节制地使用暴力,在多数情形下,特别是在攫取利益的情形下,暴力发挥的都是威慑作用,而在少数的必须付诸于暴力的情况中,其使用方式更为残忍却更为隐密,这既可以起到震慑对方的作用,也不给警方的处置留有把柄。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出于维护形象的需要,暴力团经常会装出文质彬彬甚至亲民的面孔,如山口组每年会给总部附近的居民赠送礼金,95年阪神大震灾时,由于震中恰好位于山口组的总部所在地神户市,为笼络人心,山口组比政府更为积极、迅速地抗震救灾,此举让政府甚为难堪。这种文明与野蛮的双面性也是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不具备的。


  

  (二)中日有组织犯罪的暴力手段比较


  

  1.暴力手段的常用性vs暴力手段的选择性


  

  中国的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依然以暴力作为依托,以暴力型犯罪作为主要犯罪领域。仍以重庆打黑除恶运动中破获的该类犯罪组织为例,该类组织呈现出了层次分明的三级化态势:以张波、张涛集团为代表的低级犯罪组织,以杨天庆集团为代表的中级犯罪组织,以黎强集团为代表的高级犯罪组织,除去谢才萍、黎强集团等高级犯罪组织外,中低级犯罪组织都以暴力型犯罪作为主要犯罪手法,如张波、张涛集团主要依靠持枪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手段开设流动赌场,杨天庆集团以受雇杀人作为生财之道,龚刚模集团组建有“杀人生产队”,陈坤志集团也涉嫌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罪。与之相对,日本暴力团则习惯于选择性的实施暴力,在暴力团敛财的主要手段中早已排除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方式,暴力手段多在必要时采用,且更为智能化、隐秘化,以便能在完成既定目标的同时不给警察机关留下处置的把柄。


  

  2.暴力手段的单一化vs暴力手段的多样化


  

  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暴力型犯罪多集中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打砸抢等方面,实行手法大多简单粗暴,并且使用的工具较为单一,大多数情况下为管制刀具,如张波、张涛集团统一配发的是杀猪刀,虽然能够配备枪械的组织正在增多,但枪械多以土制猎枪、改造手枪为主,如龚刚模持有一把六连发转轮猎枪。与之相对,日本暴力团的暴力型犯罪更为多样化,可以支配的武器也更为繁杂,更为高级。例如,暴力团在组织大规模斗殴时会配备棒球棍、砍刀、手枪等多种武器,故意杀人案件中使用的枪械多为俄罗斯的马卡洛夫手枪或中国的五四手枪。此外,利用在酒店等公共场所实施爆炸时所显示出的对爆炸物品的熟练操控技能等也是目前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难以企及的。


  

  (三)中日有组织犯罪的暴力目的比较


  

  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暴力的目的较为单一,排在首位的目的是打击或消灭(具体的)对手,主要是利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直接从肉体上消灭或摧垮对手,方式简单粗暴,并且,众多暴力行为会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公然实施,兼有威慑民众,以及自我炫耀的情绪,痞气十足,因此民众很难将该类组织与恶势力区别开来,而司法机关开展的打击活动也总是将“打黑”与“除恶”联系在一起。此外,凭借暴力犯罪以获取利益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财路,其中既有以暴力作为获取利益的对价的行为,如杨天庆集团以受雇杀人为主业之一,也有以暴力作为获取利益的依托的行为,如黎强集团采用打砸抢的方式控制重庆的公交车运输业,尤其是后者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不法利益的主要途径,从较早的乔四集团、后来的徐宗涛集团、刘涌集团,到目前的李义集团、杨天庆集团等都有因眼红他人的生意而实施胁迫强行入干股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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