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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有组织犯罪的暴力化特征比较分析

  

  与之相对,日本暴力团的暴力化色彩在表面上已经大为减弱。虽然目前暴力团组织的街头斗殴仍时有发生,但在参与人数、发生频率、惨烈程度等方面已远逊于当年。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外部钳制力量的增强,例如,日本警方加大了对暴力团及其成员犯罪的打击力度,有针对性的治理部门如山口组对策部等相继设立,严格的规制迫使其行为不敢过于招摇,同时,各界联合组织的“暴力团排除运动”对其违法活动也构成了制约。另一方面则是各暴力团在原则上放弃了你死我活的敌对立场,改为划定地盘,互相扶持的协作态度,例如,山口组与稻川会在1972年10月歃血为盟,山口组的若头(二号人物)山本健一、专务理事赵春树、若头候补益田芳夫与稻川会理事长石井进也结为兄弟,约定互不侵犯,而田冈一雄于1981年去世时,其葬礼的委员长便是稻川角二。[8]再如,山口组第六代组长筱田建市(别号“司忍”)即位后发布了严禁火并的命令,并规定了成员与头目的连带责任。在上述内外因素的作用下,目前日本暴力团的“文明”程度大为提高,主要的犯罪领域也转向更为隐密但利润丰厚的贩毒、赌博等产业。根据日本警方的统计数据,1998至2007年的十年间,暴力团成员主要实施的五种犯罪并未发生变化,依然是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伤害、盗窃、恐吓以及欺诈,而暴力团获取资金的四大渠道也依旧如故: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恐吓、赌博以及违反公共竞技关系四法(该四法分别是《赛马法》、《自行车竞技法》、《小型机动车竞赛法》以及《摩托艇竞赛法》,违法方式主要是倒卖行为)。[9]但这只是暴力团非法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其高明之处在于不遗余力地漂白自己,将非法所获资金通过洗钱后投入正当行业。近几年来,暴力团以企业活动为幌子而向不动产业、金融证券市场、建筑业渗透,从而使获取资金的活动更为巧妙化、潜在化、不透明化,[10]如山口组下属的菱和集团是有名的房地产公司,月销售额以百亿日元计算。


  

  暴力团主要依靠集团性、大规模的贩毒、赌博、洗钱等活动攫取巨额财富,而其成员则主要依靠发放高利贷、强迫交易等牟取不法利益。与其他国家的严格限制不同,日本对高利贷几乎不做限制,如《出资法》第5条“高利贷的处罚”规定:对于个人发放贷款时,年利率超过109.5%(相当于0.3%的日利率)的,或者以高利贷为业发放贷款时,年利率超过29.2%的,单处或并处5年以下惩役或者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11]而在该利率以下的贷款均属合法,这种宽泛的限定为暴力团及其成员提供了生财之道,众多的高利贷公司都有暴力团背景。而且,由于日本人好面子,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借过高利贷,这一点又被暴力团所利用,暴力团插手的贷款一般都会超过法定利率,其年利率往往高达200%,并且在贷款契约中会详细地记载贷款人乃至其亲属的详细资料,一旦无法按时还款,则会以打恐吓电话,每日登门“拜访”,骚扰其亲属,甚至要求卖肾、卖眼球等方式实施威胁。而在强迫交易中,暴力团常常利用“直接标榜暴力团身份”、“伪装为同和行为者”、“伪装为右翼”等方式强迫企业与其签订合同,后两种方式虽然名为伪装,但由于暴力团的着装有别于常人(黑西服白衬衣),并且佩戴有会徽(如山口组的会徽远大于普通公司的胸牌,气派且极为显眼),所以也与直接标榜无甚区别了。企业一旦遭到拒绝,则会面临无穷尽的、花样百出的骚扰乃至威胁,因而很少有企业能够顶住这种压力,正因此,在“暴力团排除运动”中有一项口号便是“拒绝与暴力团签订任何形式的契约”。由此可见,虽然暴力团及其成员不再动辄实施暴力犯罪,但其攫取不法利益的手段还是以暴力作为依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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