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做说明的是,虽然我国监狱管理中通常将犯罪分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与性犯罪三种类型,[5]但暴力犯罪并非法定的犯罪种类,因此,研究界关于哪些犯罪才属于暴力犯罪的问题也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文的主旨在于对中日两国犯罪组织的暴力化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因而不再执着于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争论,本文论述暴力时将取其广义概念,泛指一切非法的以积极的身体动作给人以强烈的精神或肉体上的刺激的行为。[6]如上所述,有组织犯罪对暴力的利用一般分为两种方式:1.直接实施暴力型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2.以暴力作为依托,如强迫交易、组织偷渡、开设赌场等。在这两种方式的运用方面,中日有组织犯罪的表现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中日犯罪组织直接实施暴力型犯罪的比较
中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带有较强的暴力性色彩,暴力手段的运用可体现在对内与对外两个层面上,对组织的内部控制需以暴力作为依托,而对外也须以暴力作为打击竞争对手,抢占牟利市场与领域,并威慑社会的后盾。如在目前备受关注的“重庆大审判”中,杨天庆涉黑团伙便以暴力作为存在依托,杨天庆对内规定了严格的纪律,禁止成员之间相互打听组织安排的事情,违者将受严惩,轻则责骂体罚,重则断手断脚,对外则主要依靠受雇杀人、暴力收债、强迫交易、放高利贷等暴力性手段聚敛钱财以供给组织,在一审判决中,作为主犯的杨天庆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七项罪名,法庭认定在杨的指示下,该犯罪团伙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在最为残忍的一起受雇杀人案中,杨天庆的手下疯砍受害人梁某十七刀致其死亡。同时受审的刘钟永涉黑团伙也带有极强的暴力色彩,如该团伙仅仅因为唱卡拉OK时隔壁房间的声音太大,便将受害人聂某狂砍二十六刀致其死亡。即使是被媒体认为违法行为远比杨天庆、刘钟永团伙“低端”的李义团伙也实施过6次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5人轻伤。此外,2005年审判的郑州宋留根犯罪团伙则采取杀人、绑架、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手段,疯狂作案200余起,杀死15人,打伤打残100余人。再如此前曾震动全国的乔四、刘涌、李满林、梁旭东等犯罪团伙中主犯的罪名都包括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
为防止列举个案可能导致的偏颇,笔者将以手头掌握的河南、湖北、湖南三省在2003年至2008年间处理的76个犯罪组织所涉罪名、犯罪手段等的统计数据为例,对目前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暴力性特点做进一步分析。
根据相关统计数字,上述76个犯罪组织涉及的相关暴力性犯罪如下图所列:
图1(略)
通过图表1可以看出,上述76个犯罪组织中有62个涉及故意伤害罪,所占比例达到81.6%,说明了目前的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仍须依靠打打杀杀作为生存手段,而非法拘禁、抢劫以及故意杀人所占比重分别达到35.5%, 31.6%与23. 7%,也说明了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旧倾向于实施暴力犯罪。
而在暴力犯罪的使用器具方面,调查显示上述76个犯罪组织在使用管制刀具、枪械方面的数据如下图所示:
图2(略)
通过图表2可以看出,上述76个犯罪组织中,有72.4%的组织使用管制刀具实施犯罪,管制刀具因其易于购买、便于携带的特性而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青睐,是其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时的常备工具,如前文提到的杨天庆集团杀害梁某案以及刘钟永集团杀害聂某案中,犯罪分子使用的都是刀具。此外,需要警惕的是,有近乎半数的组织使用枪械实施犯罪,考虑到我国历来对非法制造、销售以及持有枪械问题采取严厉取缔的姿态,那么关于这些组织获取枪械的途径、使用枪械能力的提高、暴力性色彩的进一步增强以及危害社会的严重性进一步加大等问题都理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