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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有组织犯罪的暴力化特征比较分析

中日有组织犯罪的暴力化特征比较分析


张小宁


【摘要】暴力化是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犯罪组织需要利用暴力维系内部秋序,对抗外部压制,并直接获取利益或作为获取利益的依托。中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倾向于直接诉诸暴力以解决问题,但以暴力作为威慑手段的犯罪组织也开始出现,与之相对,日本暴力团对暴力的运用更具两极化,其手段、目的也更为丰富。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暴力;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团
【全文】
  

  犯罪的普遍潮流从攻击人身转移到在某种程度上直接攫取财物,从“群众性犯罪”转向“边际犯罪”(marginal criminality),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专业人员的禁地。


  

  —〔法〕米歇尔·福柯[1]


  

  有组织犯罪有时会使用暴力【而且更经常地使用暴力威胁】(threat of violence)],……与非团伙犯罪相比较,团伙犯罪运用暴力的频率可能要低。由于暴力能威吓公众,所以它将使警察做出更大的努力防止产生暴力的活动。暴力的这一结果对单个犯罪是外在的,但对一个大型犯罪组织却不是外在的。犯罪组织由此就会竭力地控制其成员的暴力倾向。


  

  —(美)理查德·A·波斯纳[2]


  

  一、有组织犯罪的暴力化特征概述


  

  我国刑法第294条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时使用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的表述方式,与之相对应,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中简称为:《司法解释》)第1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概括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而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下文中简称为:《立法解释》)中则将其活动表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法条原意还是立法、司法解释出发,也无论是从行为手段—暴力、威胁、滋扰—,还是从犯罪方法—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来看,我国刑法都认可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但非总是)带有暴力特征。与之相同,我国刑法学界在概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时,也强调其暴力特征,如有见解称其特征之一在于“作案手段的残忍性”,[3]也有观点将之概括为犯罪手段的激烈性,并指出该“激烈性”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恐吓手段以实现犯罪目的,一方面,大多数的犯罪都是通过暴力手段而为,如杀人、抢劫、强行交易等;另一方面,以暴力手段作为后盾,一旦采用较为缓和的方法无法达到目的时,就诉诸暴力,进行野蛮的打击报复。”[4]与之相对,日本的《暴力团对策法》第2条(定义)则直接将该类犯罪组织命名为“暴力团”,在名称中便突出其“暴力性”特征。并且,本条第2项明确指出所谓“暴力团”是指“有助长其成员(包含该团体的下属团体的成员)集团性或常习性地实施暴力不法行为等危险的团体”,即,该类团体的行为特征也应是“实施暴力不法行为”,而关于“暴力不法行为”的理解,一般认为也不以直接实施为限,以暴力相威胁的强迫缔约、发放高利贷,以及以暴力为保障的组织偷渡、贩毒等都可被视为暴力不法行为的实施。由此可以推断,暴力化是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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