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格
财产权与人格权的性格差异以及价值追求决定了财产对人格的索取成为必要和可能,也使这种索取具有一定的正义性。众所周知,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具有可流转、可分离以及弹力性的特点,还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击性等特征。财产所具有的这些性格,使财富总是处于动态的、外在的、张扬的和扩张的状态之中。从经济学角度,财产还具有效用性和生物性。从人本出发,效用即物对人的有用性;生物性在于人本身也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劳动也是财富的一种,劳动使财富与其他各种因素相结合,从而使财富不断增值,这种属性就是生物性,就如生物不断从外界吸取物质和能量,不断繁殖和壮大,使财富不断增长。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们对社会利益的追求倾向,为着利益而奋斗成为人类无法抹杀的本性,权利正义引导人们不断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6]。
各种人格因素与财产正好相反,例如我们的生命、健康、身体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等因素,通常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和财产价值,而且总是处于被动的、相对静止的、依附于人身的状态中。人格不能扩张、不能复制、不能再生,权利的实现不需要积极行为的争取,而是“天赋”可得,权利的圆满状态就是这些人格利益不受侵害。可以说人格利益是一笔“闲置的巨大财富”。这样,财产可以通过人的劳动,以积极索取的方式,与这些“人格财富”相结合,对人格因素加以利用,使人格因素转化为单纯的具有经济内容和经济价值的财产,增加社会财富总有量,再回馈人格,实现人格的进一步完善和满足。
4.经济正义的价值判断
权利制度的正义内容在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合理程度即经济正义。经济正义在本质上体现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理性关系[6]。当今,经济正义的价值被越来越多的学者用于法律研究。就财产权对人格权的索取,我们或者可以引入帕累托最优原则,即在某种资源的配置下而不是在另一种状况下,如果至少有一人的状况改善了,且没有他人变得更糟,那么前一种资源配置就要优于后一种[7]。经常,一方财产权扩张并对他人人格利益进行索取,该他人个体的人格利益并未受到损害,或者不能确定受到损害,或者没有受到实质的损害,总之是没有使境况变得更糟,符合资源配置最优原则。
在利用经济分析方法,反思传统价值取向方面,斯科和波斯纳堪称贡献卓著。以对居民健康有一定危险的污染为例,两者都否定居民享有不受污染的绝对权利,而认为以经济分析方式协调各自利益更加符合权利正义的要求。在传统侵权行为法里,一个污染人可能被要求停止污染行为、对受害者支付补偿、支付税款或者被驱逐出某些居民区,科斯认为传统法律原则产生了不受污染的绝对权利,而事实上这种优先权的存在没有绝对的理由,相反,应最大可能地增加争议当事人的生产总量,从而给社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率。波斯纳也认为,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在分配权利时都要以减少污染损害和避免污染损害的成本最小化为目的,普通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这种平衡,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成本的增加而不符合效益的原则[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