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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对人格权的积极索取与主动避让

财产权对人格权的积极索取与主动避让


石春玲


【摘要】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历来是充满争议和左右徘徊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人格权是内在于人且具有绝对的不可侵犯性,在与财产权冲突时优先。但并非所有人格要素都是内在于人,物质性人格权,尤其是身体权和生命权具有绝对优先性,财产权面临生命和身体冲突须主动作出自我牺牲性避让,甚至是以作为方式提供救助,而一些非物质性人格利益并不具有内在性和绝对不可侵性,财产权则可以对其实施积极索取,但在一定临界点,也必须立即停止积极索取行为,只是这种避让无须作出自我牺牲,无须作为。
【关键词】人格权;财产权;积极索取;主动避让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法理论上,由于人格权是和财产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对人格权的认识往往是在与财产权相区分的背景下展开的,尤其是在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上更是如此。人格权和财产权分野之初,两者的关系就成为恒久的话题,并且立法和实务似乎始终处于摇摆不定和不断争执当中。传统民法因“只保护人们钱袋的利益”而广受诟病,二战以后,各国通过立法、修改现有法律和形成判例等方式展开了人格权对财产权的宣战,人格权夺回失地。随着人格权的扩张,当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形成权利冲突的时候,法律价值取向明显向人格权倾斜,这在两大法系都表现得非常明显。


  

  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这一价值取向由美国一个著名判例进行了注解。案中原告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闲置棚屋取水喝,被房主开枪打伤。面对索赔,被告声称有权自卫以捍卫自己的财产,“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可进”,私人物业神圣不可侵害,所有人可以采取包括开枪在内的一切防卫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而另有观点认为被告在无警示情况下开枪,是以伤害对方生命健康权来捍卫财产,原告的生命健康和被告的私人财产两权冲突,应该优先保护的是前者。法官采纳了这一观点并进一步阐述认为个人财产毕竟是私有的,是属于个人的,而“人类生命和肢体的价值不仅属于他个人,而且属于整个社会”,人的生命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一切利益。《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85节记载了此案,从而成为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的里程碑。


  

  然而,进入21世纪,情势似乎出现了轮回,意大利新近通过的法律则在相同情形下支持被告的行为。此前,意大利法律规定,只有在生命受到威胁时采取自卫行为才算合法,许多意大利百姓因为向擅闯私宅者开枪自卫而受到法律制裁,于是北部联盟和意大利力量两个民间组织发起敦促议会通过保护自卫者权利的法律。新法规定:在家中受到侵犯的人,可以使用“自备的轻型武器或采取其他适当手段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以及本人和他人财产安全。”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法律授权民众可以用轻型武器保护本人和他人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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