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每个物业小区的管委会都根据业主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小区的欠费催缴程序、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过去,某些小区的文件规定,可以通过中止欠费业主的投票权及使用小区的娱乐设施和停车位的权利,甚至通过停水停电的措施来追缴欠款,但现在这类惩罚性措施已被大多数州所禁止,以免对业主产生严重后果[11]。此外,业主协会还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补交欠缴的管理费及滞纳金。各州法院一般均会支持业主协会,判决未缴纳管理费的业主必须无条件缴纳管理费。即物业小区业主缴纳管理费的义务具有类似于公民纳税义务般的无偿性和强制性,业主缴纳管理费的义务不以业主协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为前提。业主不能以业主协会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没有按规定提供某些服务,作为自己不缴纳管理费的抗辩理由[11]。
(三)比较分析与建议
比较而言,新加坡、美国、法国的规定较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更为严格。新加坡、美国、法国的规定较为严苛,而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则相对缓和。因此日本有学者批判,对迟延、滞纳者的惩戒具有浓厚的温情主义色彩,不利于对此类行为之遏制。目前,日本学者乃积极主张应加强对区分所有人的滞纳、迟延行为的处罚力度[10]。
可以看出,即便是被学者认为是具有浓厚温情主义色彩的日本,其对于违反支付物业费的行为规定的责任也较我国重,责任类型不仅局限于债权形式还扩展到物上负担,较我国丰富。这些国家和地区之所以都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和较多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考虑到物业费是物业服务的重要资金,欠缺该物业服务费用,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就无法进行,甚至陷于瘫痪,业主的居住生态也将限于恶劣的境地。考虑物业服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活动,带有强烈的公共性,不仅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我国应当适当加重违反物业费支付义务的业主之责任并丰富责任类型。
【作者简介】
陈佳,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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