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加坡。依新加坡现行区分所有权法,区分所有人在管理费分担金超过支付期日30日仍不支付的,将依管理团体所决定的利率加收利息。并且,管理团体将此作为债权,请求简易法院收取之。另外,区分所有人对应支付的管理费分担金迄至支付日期届满时仍不支付的,管理团体即向该区分所有人以书面送达支付请求书。此请求书提出后14日内,对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管理费分担金或未支付利息的区分所有人,将以义务违反而被处以1万新加坡元以下的罚金,并且,根据管理费分担金或利息之未支付的天数,作出支付100新加坡元以下的罚金的有罪判决[10]。
4.日本。在日本,滞纳管理费的数额一般并不巨大。对届期未缴纳管理费者,先后以口头、书面形式予以催促。对6个月和1年以上的滞纳,经过这些形式的催促而仍不能收回时,则采“支付命令”方式催促。如果被催促之人在支付命令发出2周时间后,提出“异议陈述”的,即进入诉讼程序。此后,该管理费的滞纳乃依诉讼方式加以解决[10]。日本新建筑物区分所有法第7条规定就维护、管理建筑物所需之经费,对他区分所有人之优先取偿权,第8条规定“前条第一项所规定之债权,对债务人之区分所有人之特定继受人,亦得行使。”(但该优先取偿权,其顺位上不及于抵押权,因此区分所有人于管理费用等不给付的场合时,区分所有人之区分所有权于拍卖时,抵押权等具有优先顺位的债权清偿而消灭。就其结果而言,优先取偿似乎不太具备机能性。陈俊樵:《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问题之研究》,台湾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7月博士论文,第235、236页。)
5.我国台湾地区。为解决此一问题,各区分所有管理规约上均设有若干详尽规定。其规定,各区分所有人须在规约所定的期间内支付管理费。无正当理由而迟延支付时,将被课以滞纳金。在1周以上迟延时,课以管理费10%的滞纳金;15日以上迟延时,课以管理费30%的滞纳金;在30日以上迟延时,除课以管理费50%的滞纳金外,若此时仍不支付管理费的,连续3个月或总的迟延日数达4个月时,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如切断电气和水源等其他适当的措施[10]。
6.美国。美国联邦住宅局(Federal House Administration)于1962年《公寓所有权创设模范法》(ModelStatute for the ApartmentOwnership)第24条规定公寓所有权人未支付共益费用时受让人或受让人之连带责任及个别责任。美国各州以此为依据而陆续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据此二手房的购买人有义务替欠费卖方补交欠缴的管理费,所以在二手房买卖之前,买方应向业主协会调查该业主是否存在欠费问题。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的物业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为确保业主履行缴纳管理费的义务,各州的区分所有物业产权法规定,如果某业主欠缴管理费,从到期之日起,业主协会便可对欠费业主房屋单元设定不动产留置权。若欠费业主经过一再催缴,仍拒绝缴纳欠费,业主协会有权取消被留置品的回赎权,并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拍卖欠费业主的房屋单元,并从售房款中优先受偿。除了收回全部欠费之外,还包括利息、滞纳金及小区业主协会因追讨欠费所支付的诉讼费及合理的律师费[11]。美国夏威夷地区则以收取高利息或高滞纳金作为应对之策:依其规定,对超过支付日期10天仍不支付管理费者,迄至支付时止,加算年率12%的利息或延滞金,抑或二者同时加算。理事会在区分所有人不履行支付义务发生后90日内,对该区分所有人,应向其显示滞纳日数和滞纳额,并递交要求支付管理费的通知。此通知递交后,若10日内仍不支付延滞金,则理事会对该区分所有人的住居单元(专有部分),享有优先权。此优先权,由登记机关加以登记[10]。弗吉尼亚州、密西西比州、宾西法尼亚州、罗得岛州、阿拉斯加州、康涅狄格州、内华达州、科罗拉多州等授权管理公司对欠费的强制收缴权[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