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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请求权研究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请求权研究



——兼评法释【2009】8号中的相关规定

陈佳


【摘要】物业费请求权是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对业主享有的合同债权请求权。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和继受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物业费请求权的相对人。书面催交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业主可以主张违约或违规收费、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和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对抗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的请求。我国立法上对物业费请求权不能实现时的救济不足,应适当加重责任,丰富责任类型。
【关键词】物业费;物业费请求权;物业服务合同
【全文】
  

  物业费的支付与收取,对于确保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功能,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运营得以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从而不仅对于每一位业主的生活品质的提升不可或缺,而且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影响巨大(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08年发布的《物业管理行业生存状况调查报告》,40.8%的物业服务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19.1%的企业经营状况“持平”。48.8%的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其原因在于物业服务收费率低。),但是该问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中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大量的诉讼和物业投诉证明了这一点。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9】8号)13个条文中,有6个条文涉及到物业费问题(第5条至第10条),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物业费纠纷案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但由于法释【2009】8号有关物业费的规定均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前提,实际上就将业主自主管理模式之下的物业费问题排除在外(业主自主管理模式是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或彼此组成一个管理团队对物业进行管理活动,无需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我国各地普遍存在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例如北京市业主大会成立率只有20%左右,物业费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所以法释【2009】8号主要解决委托管理模式下的物业费问题。),本文以下也将研究限定于委托管理模式之下的物业费请求权问题。


  

  一、物业费请求权的性质


  

  物业费,又称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管理费等,是业主为维护房屋共有部位以及共有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和功能,以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分摊的费用。物业费的性质,一方面是属于为管理维护建筑物基地,共用部分——物的费用,及群居关系改善的人事费用,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团体利益所生必要必不可缺之费用[1]。另一方面,物业费也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对价(参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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