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侵权和无过失侵权与惩罚和遏制功能
原则上,过失侵权行为和无过失侵权行为不属于侵权法惩罚和遏制的对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过失行为系属社会常见之行为,甚至可以说,人们再怎么注意自己的行为,难免出现疏忽。所以,若对于这种社会常见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将会使被告过度投资于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而造成过度吓阻,对社会整体效益并无好处。第二,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赖于社会成员创造性的发挥。社会成员创造性的发挥,有赖于其思想和行为的自由。在社会成员自由追求其利益的过程中,只要不故意损人利己,法律对其限制就不应该过于严苛。否则,有损于个体自由和经济发展,扼杀人们的创造性。因此,在过失侵权法中,不仅不强调惩罚和遏制,而且通过责任保险等诸多措施,分散进而减轻赔偿责任,以促进个人和企业的自由发展。第三,过失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填补性损害赔偿责任足以遏制疏忽行为。报复主义是惩罚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报复主义依据不法行为的恶性加以惩罚。加害人行为恶性越大,表示加害人对于被害人的价值越轻视,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价值差别越悬殊。必须处以较重的处罚,始足以表现大众对于被害人价值的重新界定,去除加害人对被害人所宣称的价值优越性。相对于故意侵权而言,过失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小得多。所以,过失侵权行为不属于侵权法惩罚和遏制的对象。正如陈聪富先生所言,“在单纯的过失行为,被告对于不法行为及其结果并未认知,填补性损害赔偿已足以作为吓阻不法行为之手段,故被告无须负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盖过失行为不具有可非难性。且过失行为系属社会常见之行为,惩罚性赔偿金之非常手段,不应加诸于通常可见之行为,而应限于逾越道德认可范围,无可忍受之行为。”[66]至于无过失侵权行为,加害人本身就无过错,而且适用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基本上是现代社会所必须的企业社会化大生产导致的侵权行为,是现代社会所必须的行为。因此,无论从道德论的立场,还是从功利主义的立场,无过错侵权行为都不是侵权法遏制和惩罚的对象。
(二)故意侵权:侵权法遏制和惩罚的对象
故意侵权是加害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需要,运用自己的智慧加损害于他人,主观恶性很大。这种行为在现代社会中,虽然不是常态的行为,但是其危害大,且受害人根本无法采取任何预防措施以避免损害发生。而且,故意侵权行为也不具有相互性,不是一种社会交互行为。无法通过“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频繁变化”的调节机制实现公平。更为重要的是,遏制故意侵权行为的发生,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有利无弊。所以,侵权法应当通过惩罚遏制故意侵权行为的发生。正如陈聪富先生所言,“在故意(恶意)加害行为,被告既无合法原因,而意图加害他人,或仗势欺人,或者使他人受凌辱,其行为应予惩罚(报复),并加以吓阻,应无疑义,故得判决惩罚性赔偿金。”[67]
欧文教授也认为对于故意侵权行为,人们应该保留某些形式的惩罚性赔偿金。在新西兰这样一个废除了侵权法的国家,至少一个法院认为,新西兰事故赔偿法没有禁止惩罚性赔偿。[68]拉夫教授,一位全面研究无过错立法下的惩罚性赔偿,特别是美国的劳工赔偿制度的教授,也提倡保留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对加害人的遏制和惩罚手段。[69]惩罚、矫正正义和遏制的目标在赔偿故意导致的损害方面,再适当不过了。这是因为故意侵权行为经常代表了一种显而易见是不法的“偷”的概念。对于这种行为,如果可能的话,应该事先让其不能实施。对于这种行为,一个公正的赏罚常常将远远超过仅仅赔偿被偷的东西。[70]确实,在侵权法中,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而言,对于国家补偿制度没有涵盖的所有损失包括疼痛、痛苦和心理焦虑,应该仍然可以运用赔偿性的救济手段。此外,要求此类“盗窃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恢复成本,即支付受害人的诉讼开支特别是律师费,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也显而易见是有效率的。[71]
(三)损害填补和遏制惩罚之间的互补关系
在故意侵权法领域,损害填补和遏制与惩罚两种完全不同的理念或功能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本文认为可以借用物理学中的互补性概念来描述,其精髓实际上也就是对立统一。互补性概念是丹麦物理学家和诺贝尔奖得主Niel Bohr(1885-1962)提出的一种方法论思想。互补性概念表达的思想是:对物理现实的完全理解要求运用两种冲突的、相互矛盾的模式。因此,如果任一种描述单独不能提供一种完全的描述或解释该事物的话,同一事物的两种或更多描述是互补的。两种描述一起提供了一个完全的描述。无论在外层空间还是在地球上,都存在截然对立的双重性原则。互补性具有的广义方法论方面的重要意义。让我们考虑一下在侵权责任背景下,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或者公法和私法)的两分法、损害填补和惩罚遏制。在其严格和纯粹的意义上考虑,这三对概念是矛盾和相互排斥的。但是,这一事实不仅没有否定其相互结合的适当性,而且,按照互补性精神,它们相互调整形态,形成一个具体的法律解决方案,反而增强了其各自的本质。两者之间的平衡不应该被看作是一种相对立的两种力量在实用主义意义上决定了的矢量,在这种意义上,每一种力量最初是朝相反方向拉的。在侵权责任中,互补性观念意味着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相互依赖,每一个对另一个施加一种适当的限制效果。严格的形式上的连贯性让位于不同的、互补性的和谐。[72]具体而言,就是在故意侵权领域,在决定加害人的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充分考虑到侵权法在这一领域的惩罚和遏制功能。同样,在规定或评估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又要充分考虑到侵权法损害填补的本质。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这样,既可避免一味强调损害赔偿的填补性,导致侵权法遏制和惩罚不足,同时,又可以避免像美国侵权法判例那样,做出过分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