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取得时效获得坟墓基地权的主体仅限于坟墓的所有人,在习惯法上只能由死者的直系子孙享有,而旁系子孙则无此权利[13]。因此,只要不是坟墓的所有权人,即使长时间和平占有坟墓也不能因时效的经过取得坟墓基地权,至多享有坟墓基地的使用权。而且,此时以时效取得的只是类似地上权的坟墓基地权,而非坟墓基地的土地所有权[14]。同样,为了继续保护坟墓,坟墓基地权可以继承,这类似于中国物权法上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延长的规定。可以说坟墓基地权能具有类似于所有权的功能,使得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韩国坟墓基地权的内容
(一)坟墓基地权的主体
坟墓基地权的主体即享有坟墓基地权的人。这里的“人”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韩国大法院规定:坟墓的所有权属于死者的长子或长孙,长子或长孙能根据取得时效获得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坟墓的坟墓基地权,从未存在过四代后由该家族的宗门取得坟墓基地权的习惯[15]。这就将坟墓基地权的主体确定为长子或长孙,不再延及该家族的宗门。此处的长子或长孙无须以与死者之间具有血缘关系为限。拟制血亲中的长子或长孙亦属此列。
(二)坟墓基地权的客体
坟墓基地权的客体是指权利指向的对象———坟墓所占用的必要的基地。坟墓是指在其内部埋葬人的遗骨、遗骸、遗发等,并安葬死者的场所,但并不是权利客体,而是权利人对所有权的客体。由于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直接针对的是他人的土地,因此土地才是坟墓基地权客体。当然,坟墓和土地密不可分,坟墓是依附于土地存在的,并且需要以能引起他人明显注意到为标准。如果坟墓没有安葬尸体,坟墓基地权不得成立[16]。坟墓基地权的产生只能以从坟头等外部识别出坟墓的存在为前提,平葬、暗葬等在客观上无法识别外形的,不能成立坟墓基地权[17]。
(三)坟墓基地权的内容
1.排除他人侵害坟墓基地权的权利
坟墓基地权是一项物权,而物权具有排他性特征,权利人有权基于对物的占有和管领而排除他人的干涉,从而恢复自己对物的控制。坟墓基地权受到侵害时,坟墓所有人即坟墓基地权人可以就不法行为请求赔偿损害[18]。同时,坟墓基地权人在排除他人非法侵害自己的坟墓基地时,也不得在依法存在的他人墓地周边设置工作物等,而侵害他人的坟墓基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