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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二)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坟墓后因转让土地而产生


  

  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坟墓,之后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排除原所有人对于土地所享有的坟墓基地权的,那么原所有人将保留坟墓基地权。当然也存在例外。如果坟墓由于平葬等原因以致无法从外部识别,那么再让土地的继受者承担基于坟墓的权利限制将超出应有的合理信赖,有失公平。


  

  韩国大法院的有关判例明确规定:在转让土地20年后,和平、公开占有坟墓基地的,时效完成后取得坟墓基地权[8]。但在此后的判列中,韩国司法部对此持不同态度,即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坟墓后转让土地时,该土地的转让人随土地转让取得在受让人土地上的坟墓基地权[9]。


  

  尽管近年来在韩国提倡火葬的呼声日渐高涨,但仍有70%的死者进行土葬。而且,韩国的“坟墓文化”历来崇尚在山地建造坟墓。在山地买卖中,让买受人做现场调查、掌握坟墓的建造情况较为困难。于是,作为一方交易当事人的所有权人可能在交易时并不知道自己土地上存在坟墓。这就可能导致土地所有权存在瑕疵。对此,韩国司法部的早期判例规定,时效完成后才成立坟墓基地权。但后来的判例却又认为,坟墓基地权随着土地的处分而成立。这一立场的变化受到舆论的质疑。在2000年《关于葬礼等的法律》[10]对《关于埋葬和墓地的法律》予以全面修订以前,土地上存在坟墓基地权时,即使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受让人仍然要受到坟墓基地权的限制。新法颁行后,则对在自己土地上设置坟墓后向他人转让土地从而取得坟墓基地权的情况作了限定,即坟墓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土地所有人的请求销毁或移葬新建造坟墓。虽然韩国近来有在合理范围内或者为了公共利益之需对所有权予以适当限制的立法趋势,但就坟墓基地权而言,立法上还是倾向于采取更加保护所有权人之立场。


  

  (三)根据取得时效而产生


  

  朝鲜高等法院有关判例确定:虽然未经他人承诺且建造了坟墓,但和平、公开占有坟墓基地超过20年的,可以在他人土地上取得类似于地上权的一种物权[11],这一物权即是坟墓基地权。迄今为此,韩国大法院也坚持此立场[12]。这就意味着在取得时效届满后可以拥有坟墓基地权。取得时效适用于支配权,它是指在不发生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况下,一旦超过规定的期间,则发生权利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效果。尽管物权亦是一种支配权,但物权是否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因国而异。而韩国坟墓基地权的取得可以基于取得时效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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