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坟墓基地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一)坟墓基地权的概念
坟墓基地权,即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附近土地的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的物权[1]。
在韩国被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时期,朝鲜高等法院承认了习惯法物权上的坟墓基地权[2],之后在适用旧民法[3]时代,韩国判例也坚持了韩国高等法院的立场[4],并沿袭至今。
(二)坟墓基地权的法律性质
对于坟墓基地权的法律性质,韩国学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坟墓基地权与地上权一样,只是法律根据不同。另一种观点则认定坟墓基地权不同于地上权这类有形的用益物权。目前,前一观点是通说,只有少数人持后一观点[5]。
依照韩国大法院的判例[6],“在他人土地上合法设置坟墓的,取得习惯上类似地上权的物权,其范围包括坟墓基地部分和为保护坟墓所必不可缺的周围空间。在坟墓部分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赔偿,但坟墓所有人不得以保护坟墓为由实施侵害与坟墓相邻的他人坟墓的行为。”由此,韩国司法判例肯定了坟墓基地权具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在合法取得的坟墓基地受到侵害时,行为人享有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权利。此处所谓排他性权利和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权利符合物权的一般特征,因此学理上可以将之界定为物权。由于坟墓基地权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以利用他人土地为目的的物权,因此具有地上权的特征,但又不能与地上权等同视之。其中的原因之一便是,坟墓基地权乃习惯法上的物权,地上权则多为法定物权。
二、韩国坟墓基地权的产生原因
坟墓基地权产生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基于一定事实的成就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动成立坟墓基地权。法律行为是指坟墓基地权得在当事人合意且完成相应行为后产生的情形。具体而言,坟墓基地权的产生原因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基于土地所有权人的承诺而产生
指征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后设立坟墓基地权的情形。该情形为朝鲜高等法院的判决所承认[7],并生效至今。土地所有人的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基于坟墓基地权的要约而发出的。只有同时具备坟墓基地权人的要约和土地所有人的承诺,设立坟墓基地权的合意才能达成。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意即生效,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无须履行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如果当事人对地上权、承租权的设定以及土地的使用、借贷等有具体约定的,则根据约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对土地使用做具体约定的,则坟墓所有人取得坟墓基地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