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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林业行政裁决案件“重复审”现象严重

不服林业行政裁决案件“重复审”现象严重


李文斌


【关键词】不服林业行政裁决;重复审
【全文】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行政庭每年审理不服林业裁决行政案件5-7件,其中当年新受理为20%,80%以上为发回再审案件。不服林业裁决行政案件往往令法院无法“案结事了”,案件在法院重复审理现象严重,过多消耗诉讼资源不说,重要的是影响司法权威和形象。


  

  出现“重复审”的原因:


  

  一是审得清程序上的是非,审不清林地权归属,导致“重复审”。行政机关作出林业行政裁决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法官很容易作出审查认定,甚至是一目了然,但对行政机关就争议权属的实体裁决进行合法和合理性审查时,法官就遇到了难题,即法官无法依据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作出判断,甚至依职权调查取证也不能作出准确判断。其根源在于林地所有权人当初划分承包责任山给农户时都是依据经验、记忆草率地指划山林界址,权属登记上的文字表述为抵沟、坎,或某树,有的还表述为相邻方相互抵界,并未进行实地勘测,标明或埋树具体界线标识,其后因地质、地貌变化,指划的界址标识发生改变,致使界址模糊,有些是因为当初界址记录不清,加上大多数当初参与人员亡故,查不清最初约定情况,即使个别案件还有当初参与指划的人健在,也因为作证“无论为另哪一方都将得罪一方”,而缄口不言真相。争议纠纷申诉到政府,政府在确权时只能模糊确,不服政协确权决定,起诉到法院,法院除在程序上作出准确判定外,实体上也只能模糊判。而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并不是针对行政程序,而是通过对行政程序的异议,最终解决实体争议。由于不能实现诉讼当事人的上述目的,当事人就会无休止地上诉或上访,案件在法院“重复审”。


  

  二是行政机关对法院的裁决进行软性对抗,导致“重复审”。由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差错的显性化特征,法院很容易就程序上的差错而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政府在履行法院判决时,往往针对法院指出的程序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实体上并未补充(实际上无从补偿)证据就作出与原行政裁决相同的确权决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只得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争议再次进入诉讼,因此,涉山林权属的行政案件重复起诉率高。笔者所在法院,涉山林权属行政确权案件的重复起诉率高达95%以上,既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还损害法院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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