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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下乡开庭存在问题和改进

  

  三、司法权威难以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存隐患。法官到案发地就地开庭,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当事人的熟人圈中公开,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抵触情绪大,开庭时经常发生哄闹、咆哮、谩骂对方甚至指责法院和法官的情形,干扰正常审理,严肃的庭审被肢解得极不严肃。同时,案子下乡开庭,群众旁听方便,特别是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亲戚、熟人因关注案件审理而成为旁听者,形成群体性对立,法官审理方式、讼争双方特别是诉讼代理人言语稍有不当或不能旁听者接受,就能演化成群体或家族式激烈对抗。由于下乡开庭时审判力量不足,又无法尽快争取到外援支持,开庭法官不能即时控制平息纷争,当事人甚至开庭法官的人身安全也不能获得足够保障。


  

  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巡回审判规则为切实规范巡回办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巡回审判的司法解释,明确下乡开庭主体、下乡开庭的适用案件类型和下乡开庭的人员构成,形成全国法院系统统一的操作规程。


  

  二、下乡开庭应以调解为主要方式将案件调解贯穿于开庭的前后过程中,如果就地开庭后不能调解结案,不宜就地宣判,应采取定期宣判方式,将宣判地点确定到法庭,避免当事人、当事人亲属和群众因一时不理解判决结果而引发群体争端。


  

  三、下乡开庭案件选择要尊重当事人意愿无论是选择原、被告为同一地域的案件,还是选择“原告就被告”确定下乡开庭地,都应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尊重他们的意愿,法院不能主观而定。因为,前类案件当事人有可能不愿意将纠纷公开于乡邻,后类案件的原告可能会招到来自被告方亲友的威胁,两类情形都有可能增加案件的审判和结案难度。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地开庭,才有可能排除上述因素的干扰,实现案件社会解力量调解的优势。同时,在选择开庭地时应以固定在乡镇为原则,当事人所在村、组为例外,即到村、组织开庭符合村、组有要求、当事人同意、争议不大等为前提。


  

  四、增强下乡开庭的力量保障首先要实行法庭整体下乡开庭模式,不能只派出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去下乡开庭,庭长应亲临现场指挥和联系;其次要申请法院派出至少2名法警支援法官下乡开庭,维持庭审长秩序;其三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取得支持。设立特别旁听席,邀请当事人双方的村、居委领导参加旁听,协助调解案件,维持旁听秩序。在下乡开庭工作中,可尝试:1、聘请地方基层组织领导为法官下乡开庭的个案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2、聘请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居委干部或地方知名人士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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