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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下乡开庭存在问题和改进

法官下乡开庭存在问题和改进


李文斌


【关键词】法官下乡;开庭;问题;改进
【全文】
  

  目前,法官下乡巡回开庭作为一项司法为民、便民措施,为农村基层法院广泛推行。此举起到了方便群众诉讼、宣传法律知识、改善司法形象的良好社会效果。但由于下乡巡回开庭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各地法院自行探索,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法官下乡开庭操作不规范1、下乡开庭主体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以上“两条”法律理解存在的分歧,导致基层法院对下乡开庭主体认识不一:有的将法官下乡开庭规定为人民法庭的职责任务,有的规定民事审判都要巡回办案,下乡开庭,甚至有的规定行政、刑事庭也需下乡开庭;2、下乡开庭适用的案件类型不明确。有的实行凡民事案件都可进行下乡开庭,有的则规定只选择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简单债务等几类案件适用下乡开庭审理;3、巡回开庭地选择随意。有的实行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域的案件才适用下乡开庭形式,有的则不管当事人所处地域,采取“原告就被告”方式确定开庭地点。同时,在开庭场所的选择上更具随意性,有的开庭地点固定在乡镇,有的临时确定开庭地点:田间地头、村舍农家均可挂上国徽升堂开庭,“法庭”缺乏严肃性,导致庭审秩序的散漫性。


  

  二、法官下乡开庭运行成本对外转嫁下乡开庭的运行成本高于坐堂开庭。基层法院普遍经费紧张,故下乡开庭增加的运行成本都采用一定方式对外转嫁:有的由原告雇请交通工具或承担交通费用;有的由代理人承担下乡开庭费用(实际又转嫁到当事人身上);有的由乡镇或村级组织承担法官下乡开庭的食宿费用。以上方式尽管解决了法院法官下乡开庭增加的运行成本,但加重当事人和基层组织负担,当事人不满,基层组织也有抱怨,对法院的公众社会形象造成一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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