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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行为方式探析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银行信任,获得信用卡的行为。由于名义上的持卡人根本不存在,即使信用卡发生了巨额透支,银行也无法查证,更无法挽回损失。还有的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以及身份证件,冒领信用卡,致使他人为其承担恶意透支的责任。由于此前刑法没有对这种采用恶意透支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经常对其认定产生分歧。在刑法修正案(五)颁布之前,对骗领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大量透支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理{18}。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人是非法持卡人,不符合恶意透支的主体条件,因此不能定信用卡诈骗罪,而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19}。第三种观点认为,对这种情况应具体分析:(1)对于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或者透支的,应当根据已经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别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以及诈骗罪(预备犯)论处;(2)对于骗领信用卡并已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的,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3)对于骗领信用卡并已超过期限或者限额透支,经银行查找发现持卡人后,经发卡银行催收,仍无法归还或者不归还的,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20}。笔者认为,对于刑法修正案(五)没有颁布之前,在实践中发生的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分别以不同的情况处理,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是正确的,但笔者并不完全同意其结论。具体来说,对于伪造居民身份证件而骗领信用卡,但尚未使用或透支消费的,其行为触犯了第280条第1款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第3款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预备)三个罪名。其中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之间是吸收关系,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是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必经阶段,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被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所吸收,仅成立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罪,行为人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的目的是骗领信用卡,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之间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基本犯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情节加重犯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信用卡诈骗罪基本犯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情节加重犯或结果加重犯有两个层次的法定最高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10年,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为无期徒刑,因此,(1)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或者虽已使用,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一般应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骗领信用卡并且使用,达到了数额较大以上的程度,都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修正案(五)将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实际上是立法者将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即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本来是为利用信用卡诈骗进行准备的行为,类似于准备犯罪工具。由于骗领信用卡成功后与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只有一步之遥,对信用卡管理秩序和银行资金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因此立法将其单独规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实行行为,并用刑罚进行规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了三个罪名:即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前所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与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之间是吸收关系,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吸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仅成立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以骗领信用卡方式实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之间构成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但由于刑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因而虽然是牵连犯,但不能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这是牵连犯处断原则的例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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