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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行为方式探析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持有是指人对物的实力支配,或者说是以行为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关系为内容的行为{12}。除了持有伪造的信用卡、他人的信用卡外,现行刑法还规定了五种持有型犯罪,分别是:(1)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3)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4)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5)第352条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对于刑法中规定的上述持有行为的性质,刑法学界向来存有争论,我国刑法理论主要有三种观点:(1)作为说。“持有型犯罪是一种作为形式的犯罪。现行刑法规定禁止持有管制物品,因而非法持有违反的是刑法的禁止性规范,持有行为自然属于作为。”{13}(2)不作为说。认为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命令持有人将特定物品上缴给有关部门,以消灭这种状态,因此。在法律禁止持有某种物品的情况下,持有该物品的人就有将该物品上缴给管理部门的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不上缴该物品,就构成刑法禁止的不作为{14}。(3)第三种行为方式说。认为持有是对财物的一种控制状态,这种状态没有积极的动作,既区别于作为,也区别于不作为,因为刑法上的不作为以履行特定义务为前提,而持有未必以此为前提。在这一意义上,持有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一种犯罪行为方式。英美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持有是一种状态,大陆法系国家则没有争议地认为持有是一种作为。笔者赞同持有是作为的观点。因为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主要看行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还是义务性规范,作为的实质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的实质是没有实施应当实施的积极行为。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目的是禁止人们持有某种物品,而不是命令人们上缴某种物品。相对于持有型犯罪而言,更有刑法意义的是违反禁令的持有行为而非违反命令的不上缴行为,行为人在路上捡拾到一支枪,然后放到家里半年有余,即使其后来将枪支上缴,仍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主动上缴枪支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对于定罪并无意义。如果行为人捡拾到枪支后,没有上缴,而是将其放到化铁炉里熔化掉了,同样也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在持有型犯罪中,不履行作为义务对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而持有型犯罪不属于不作为犯罪,此其一。其二,如果认为持有属于一种状态,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也就是说持有既有动的成份也有静的成份,既违反禁止性规范也违反命令性规范,这违反了一般的逻辑规则。作为与不作为就是A与非A的关系,一种行为或者违反禁止性规范,或者违反命令性规范,但不可能既违反禁止性规范又违反命令性规范,更不可能违反授权性规范。把持有视为独立的行为方式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犯罪。因为既然持有是一种独立的行为方式,这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认定持有型犯罪时,既要考虑其作为的一方面,又要考虑其不作为的一方面,然而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其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确定则又成为非常困难的事情,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寻找持有型犯罪的义务来源并非易事,甚至不可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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