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的农村改革,能否像30年前的土地承包制一样,带来新一轮的农村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尚待时间的验证。
【作者简介】
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本文所讨论的“我国”现行土地权利制度,仅指中国内地(大陆地区)的土地权利制度,并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土地权利制度。
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来自农村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将农民的私有土地,变为集体的土地。国有土地则主要来自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城市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被改造为国有企业,其拥有的土地也变为国有土地;在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城市大量的私有房屋变为国有,其所占有的土地也随之变为国有土地。
这个时期,大概只有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有点例外,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指出“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
这些司法解释包括:1979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1984年的《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直至1988年的《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还是如此。
《
物权法》第
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这是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房地产管理法》以及《
物权法》的规定,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与所有权的权能基本相同,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的限制,而所有权具有永续性。
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房地产管理法》以及《
物权法》的规定,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与所有权的权能基本相同,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的限制,而所有权具有永续性。
“当前,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据最新的统计数字显示为4000万。在2009年的两会提案中,失地农民问题成为此次政协会议的一号提案。提案指出,由于在征地运动中各地对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而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就会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社会的流民。因此,解决失地农民难题也已成为各地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摘自“政协一号提案及中国失地农民问题透视”,http://www.96156.gov.cn/sqjs/sqj sAction.gooperate= view&lm=SQJS_LLYJ&jbshj_id=346683,下载时间200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