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我国,土地市场基本上由国家垄断,最具财富意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由国家(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出让,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不享有此项权利。如果要在集体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则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再由国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将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这不仅限制了农民直接参与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土地财富的分配,也限制了作为所有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土地财富的分配。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时,虽然给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非市场价格),但这与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益(市场价格)之间形成了巨大的悬殊,集体土地所蕴含的财富在征收过程中部分(甚至是大部分)被转移到国家(各级政府)手里,这也加剧了失地农民的社会问题。
再次,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创设,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并构成了承载当前城市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财富分配的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然而,在城乡二元体制的社会格局里,二者发挥的作用却相距甚远。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经济方面的原因。城乡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市场化程度悬殊,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市场化程度相对偏低的农村,其土地的资源与财富意义远不如城市,因此在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土地财富的分配方面,市场机制所起的作用明显偏小。二是政策方面的原因,由于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考虑,国家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所受的限制远大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例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受“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限制,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没有这些限制。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也不允许设立抵押。
由于城乡二元体制造成了城乡差别,在改革开放以来不仅没有缩小,相反还在进一步扩大,亿万农民并没有很好地享受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实惠,2008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新思路,提出要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试图通过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改革,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然而,由于制度上的因素,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仍然存在着诸多瓶颈。当前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主要有四项: